#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

*The Telekommunist Manifesto*

德米特里·克莱纳（Dmytri Kleiner）著

原版：Institute of Network Cultures（网络文化研究所），阿姆斯特丹，2010 年 10 月。Network Notebooks 03。ISBN/EAN 978-90-816021-2-9。

简体中文初译 v0.1 · 2026-10-04 · Codex 翻译与初步核对

## 译本说明

本稿由 2010 年英文版译成简体中文，属于非官方全书初译，尚未经人工终校。正文的第一人称、政治判断与历史时态均属于原作者；有关公司、项目、出版情况的叙述保持原作 2010 年语境。原书书目广告和封底文字另列于附录。没有复刻封面图形、书影和出版机构标识。

底本：[出版方书目页](https://networkcultures.org/blog/publication/no-03-the-telekommunist-manifesto-dmytri-kleiner/)；[出版方英文 PDF](https://networkcultures.org/_uploads/%233notebook_telekommunist.pdf)。底本共 58 个 PDF 文件页；本稿所称“原书页码”均指书内印刷页码，不能与本译本 PDF 页码混用。源文件 SHA-256：`dc37a2119dccee94bc94d9a0483a4e6513b2d01d2ded3c4ce84b3a4822295661`。

原作采用 **Peer Production License（2010，同侪生产许可证）**。本译稿沿用该许可；许可中文译文见正文，并附英文许可原文，以便逐条对照。原作第 3(b) 条允许翻译并要求标明改动，本段即作此说明。许可并非无条件允许一切商业使用，其具体条件须连同第 4 条全文阅读。中文许可译文是阅读辅助，不是经原许可方核准的法律文本。

“风险共产主义”（venture communism）及“风险公社”（venture commune）是本稿暂定译名：它们借用风险资本／创投的语汇，指作者提出的共同持有生产资产、为劳动者自组织生产提供资金的安排。“极左版权”（copyfarleft）与“恰好版权”（copyjustright）保留作者围绕 copyright、copyleft 的文字游戏，首次出现时附英文。可供后续统一校订的术语表列于文末。

原书第 26–27 页通过删除线和新增文字改写《共产党宣言》。本稿保留删除线；粗体仅用于突出替换或新增文字。原书尾注仍按原编号保留。原书第 13 页李嘉图引文没有标出注 7，但书末列有注 7；本稿保留这一差异，没有替原作者补造正文注号。许可证第 4 条若干交叉引用的原编号疑有错误，本稿照录并在译校记录中说明。

## 目录

- 原版出版说明
- 序言（原书第 5 页）
- 引言（原书第 7 页）
- 对等共产主义与客户端—服务器式资本主义国家（原书第 8 页）
  - 互联网上工人阶级的处境
  - 困在万维网中
  - 同侪生产与网络的贫困
  - 风险共产主义
- 电信共产主义者网络宣言（原书第 26 页）
- 自由文化批判（原书第 28 页）
  - 版权是一种审查与剥削制度
  - 创意反公地
  - 自由软件：版权吞噬自身
  - 自由文化需要自由社会：极左版权
- 同侪生产许可证：极左版权的一种范本（原书第 44 页）
- 风险共产主义与极左版权（原书第 50 页）
- 注释与参考文献（原书第 51–54 页）
- 附录：原书广告与封底文字
- 附录：术语表与译校记录
- 附录：Peer Production License 英文原文

## 原版出版说明

Network Notebooks 丛书编辑：Geert Lovink、Sabine Niederer。

本书制作：Rachel Somers Miles。文字编辑：Rachael Kendrick。设计：鹿特丹 Studio Léon&Loes，http://www.leon-loes.nl 。印刷：恩克赫伊曾 Raamwerken Printing & Design。出版：阿姆斯特丹 Institute of Network Cultures。

资助：阿姆斯特丹应用科学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Hogeschool van Amsterdam, Domein Media, Creatie en Informatie），以及 Stichting Democratie en Media（民主与媒体基金会）。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由 Dmytri Kleiner 以 Joanne Richardson、Brian Wyrick 及他本人 2004–2008 年间的文章为基础，扩充、改写而成。

订购本书，请联系：Institute of Network Cultures；HvA Interactive Media；Singelgrachtgebouw；Rhijnspoorplein 1；1091 GC Amsterdam；The Netherlands。网站：http://www.networkcultures.org 。电子邮件：books@networkcultures.org 。电话：+31 (0)20 59 51 866；传真：+31 (0)20 59 51 840。

本书 PDF 可从以下网址免费下载：http://www.networkcultures.org/networknotebooks 。

本出版物采用《同侪生产许可证》（2010）。鼓励独立使用者以及以集体／公地为基础的使用者作商业使用。许可全文见原书第 44 页。

阿姆斯特丹，2010 年 10 月。ISBN/EAN 978-90-816021-2-9。

**Network Notebooks 丛书**

本丛书发表由网络文化研究所委托开展的新媒体研究。

**此前出版的 Network Notebooks**

第 02 册：Rob van Kranenburg，《物联网：对环境技术与 RFID 全视网络的批判》（*The Internet of Things: A critique of ambient technology and the all-seeing network of RFID*），2008 年。本书批判环境技术与 RFID 的全视网络，考察 RFID 及其他系统将对城市和更广泛的社会产生什么影响。记者、作家 Sean Dodson 撰写导言。

第 01 册：Rosalind Gill，《技术波希米亚人，还是新兴网络无产阶级？万维网诞生十年后的阿姆斯特丹新媒体劳动》（*Technobohemians of the new Cybertariat? New media work in Amsterdam a decade after the Web*），2007 年。本册探讨新媒体工作者如何体验网络工作的乐趣、压力与挑战。Gill 引用大量访谈，考察网络产业内容生产者不同的职业道路及其面临的挑战。〔译校注：原版出版说明题名中的 “of” 如此；中文按书目所表达的二择关系译出。〕

## 序言

我在 2001 年创造了“风险共产主义”（venture communism）一词，旨在倡导一种理想：由劳动者自组织生产，以此回应阶级冲突。Telekommunisten（电信共产主义者）是一个设在德国柏林的集体；自 2003 年起，我一直生活在这里。2005 年，我到一位朋友的公寓做客，第一次听到“Telekommunisten”这个词，后来它成了我们集体的名字。他和室友把公寓里用来共享互联网接入的局域网命名为“Telekommunisten”。

“Telekommunisten”曾被用作对德国原国营电话公司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的贬称。如今，它已是一家私人跨国公司，其“T-Mobile”品牌闻名世界。在这种用法中，“共产主义者”意在把这家电话公司描绘成一个铁板一块、专制而官僚化的庞然大物。这与该词的积极含义截然不同：投身阶级斗争，争取一个没有经济阶级的自由社会。在那里，人们平等地生产和分享；社会没有财产权，也没有国家；生产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社会价值。因此，我们并不只是一个在电信领域辛勤劳动、鼓动变革的工人集体。Telekommunisten 倡导分布式共产主义：跨越距离的共产主义，也就是“远距共产主义”（Tele-communism）。风险公社（venture commune）不受限于某一个可能被孤立、被封锁的实体地点。它的拓扑结构类似对等网络（peer-to-peer network）：Telekommunisten 力求去中心化，在其由生产者兼所有者组成的国际共同体内部，只需最低限度的协调。

我的背景是黑客与艺术社群；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起，我就活跃于其中。参与软件开发、行动主义和文化生产的过程中，我通过线上与线下的交流，逐渐形成并表达自己的观点。多年来我写过几篇文章，不过，了解我工作的人通常是在电子或实体社交空间中与我相识，因而认识我本人。本书是一部“宣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勾勒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一组教条式信念，或某个政治运动的纲领；这里取的是“宣言”作为开端或引介的含义。推动我撰写这部“宣言”的 Matteo Pasquinelli 认为，我在社群中充当幕后声音的角色太过隐秘，宣称是时候通过出版文字“走到台前”了。他把我介绍给 Geert Lovink；后者建议了本书的结构与写法，自愿担任编辑，并通过网络文化研究所出版此书。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拼贴之作，改写了过去几年我独自撰写或与人合写的文章。其中大段文字来自与 Joanne Richardson 合作的《版权、著佐权与创意反公地》（“Copyright, Copyleft and the Creative Anti-Commons”）；该文最初以“Anna Nimmus”为名发表于 subsol 网站。关于互联网商业化的许多论述取自与 Brian Wyrick 合写、最初发表于《Mute》杂志的《信息圈地 2.0》（“Infoenclosure 2.0”）。还应感谢《Mute》的编辑 Josephine Berry Slater 和 Anthony Iles 对《信息圈地 2.0》以及《恰好版权，极左版权》（“Copyjustright, Copyfarleft”）所做的工作；这两篇文章的大量内容在此再次使用。

许多人帮助我把原有文章整合、扩充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尤其是网络文化研究所的 Rachel Somers Miles，以及提供详细反馈的 Elise Hendrick、Mathew Fuller、Christian Fuchs、Alidad Mafinezam、Daniel Kulla、Pit Shultz 和 Jeff Mann。书中作为极左版权许可范本的《同侪生产许可证》，是在 John Magyar 帮助下，从一份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许可分支改写而来的。

## 引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冲突。”[^1] 信息时代中能够实现的事，与被准许的事，正发生直接冲突。出版商、电影制片商和电信产业与立法者勾结，封堵、破坏自由网络，禁止信息在他们的控制之外流通。当歌迷与艺术家日益接近、探索新的互动方式时，唱片业公司却试图强行维持自己作为双方中介的地位。

相互竞争的软件制造商如同军火商，在这场冲突中两边下注：既提供施加控制的工具，也提供逃避控制的工具。互联网这样的对等网络使非等级关系成为可能，而这种关系与资本主义对圈占和控制的需求相矛盾。这是一场殊死斗争：要么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消失，要么我们所熟知的资本主义消失。资本是否宁可把我们拖回 CompuServe、移动电话和有线电视构成的网络黑暗时代，也不允许对等通信带来一个新社会？是的，只要它们做得到。马克思的结论是：“任何社会秩序，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充分发展之前，都不会灭亡；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其存在的物质条件于旧社会自身的胎胞中成熟之前，决不会出现。”[^2]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探讨阶级冲突与财产权，其出发点是认识到经济能力在社会斗争中的首要地位。本书着重考察生产性资产及其产出的分配。这里的解释始终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解之上：财富与权力有着内在联系，只有通过前者，才能获得后者。作为脑力劳动者集体，Telekommunisten 的工作深深植根于自由软件和自由文化社群。然而，本宣言的一个核心前提是：仅仅从事软件开发和非物质文化作品的生产，并不足够。单单使非物质财产共有化，不能改变物质生产性资产的分配，因而也无法消除剥削；只有劳动者自组织生产，才能做到这一点。

本书以国际电信、全球迁移和信息经济兴起时代的阶级冲突为考察对象，旨在概述推动 Telekommunisten 项目的立场。本文要介绍这一项目的政治动机，并勾勒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框架。宣言通过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对等共产主义与客户端—服务器式资本主义国家”和“自由文化批判”——分别讨论网络拓扑与文化生产的政治经济学。前一部分聚焦互联网商业化，以及网络化、分布式生产的兴起，提出一种作为阶级斗争载体的新组织形式：风险共产主义。这一部分最后，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著名纲领改写为适用于网络社会的宣言。

在前一部分基础上，“自由文化批判”继续讨论版权的历史及相关误解、自由软件运动、反版权／著佐权的异议实践，以及自由软件和自由文化的政治经济学。如何把自由软件的成就扩展到自由文化，是这一部分要回应的挑战。它将这一问题与社会主义左翼的传统纲领连接起来，由此提出极左版权（copyfarleft），并以《同侪生产许可证》作为范本。

本文尤其面向具有政治诉求的艺术家、黑客和行动者，目的不是宣扬一种固定立场，而是为持续进行的批判性对话贡献力量。

## 对等共产主义与客户端—服务器式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由社会关系构成。这些关系形成了社会的结构。因此，计算机网络与经济制度一样，也可以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加以描述。共产主义的倡导者长期以来描绘的，是由平等者组成的共同体；对等（peer-to-peer）网络则在其架构中实现了这样的关系。反过来说，资本主义依赖特权和控制，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只有把这些特征设计进中心化的客户端—服务器应用，才能实现它们。经济制度塑造自己所创造的网络，而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日常生活，经济制度也反过来受到网络的塑造。因此，要理解网络拓扑结构中新出现的趋势及其社会影响，就必须形成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认识。

互联网的历史说明了这一过程如何展开。互联网最初是一个体现对等共产主义关系的网络；然而，资本主义融资将它重塑为一种低效且不自由的客户端—服务器拓扑结构。对等网络使生产者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协作，它的存在带来了新的生产形式。这种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迄今大体局限于无形的、非物质（immaterial）的创作，但它有可能扩展到物质生产，并对资本主义的存在构成威胁。要使这种转变发生，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风险资本主义的机制，来获取并有效配置集体所有的物质财富，以建设自由网络和自由社会。

我们需要风险共产主义（venture communism）：一种反对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持续扩张的斗争形式，一种受到对等网络拓扑结构和历史上的牧地公地启发的劳动者自组织模式。

### 互联网上工人阶级的处境

改变社会的唯一方式，就是以不同的方式生产和分享。

资本主义有其自我再生产的手段：风险资本主义。资本家掌握着不断攫取剩余价值所积累的财富，因此能够向每一代新的创新者提供机会，让他们成为资本家俱乐部中的初级合伙人：创新者出卖自己创造之物未来的生产价值，换取眼下启动事业所需的财富。从过去窃取的、已经死去的价值，攫取了未来尚未诞生的价值。无论是创新者，还是他们创立的组织和产业中未来的劳动者，都无法保有自己贡献的价值。

这些“未能保有”的价值形成财富，继而攫取下一轮创新。私人所有者把这些攫取来的财富用于政治控制，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强加于社会。为了让创新能够在共同财富之中诞生和成长，并为共同财富服务，我们需要风险共产主义。我们必须发展出创造和再生产以公地为基础的（commons-based）生产关系的方法。

劳动产品究竟由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者保有，还是被资本主义占有者攫取，将决定我们会拥有怎样的社会：是一个以合作和分享为基础的社会，还是一个以强制和剥削为基础的社会。风险共产主义反对阶级分层的斗争，其重要性无以复加。我们的社会不仅面临贫困和不公这些古老的苦难，而且越来越清楚的是，为维持少数精英的财富积累而必需的生产规模，正一次次把我们推向战争，并不可避免地推向环境灾难。未能实现一个更公平的社会，其后果将远远超出我们的承受能力。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将所需的空间、工具和资源作为共有资源提供出来，由一个分散的对等者共同体将其用于生产，并以平等者的身份生产和分享。

政治不是观念的较量，而是能力的较量。观念具有力量，其发展和实施当然能够产生政治影响；然而，决定观念能否发展和实施的，并不是它们的内在价值，而是从这些观念中受益的人与受到威胁的人之间的相对力量。要有能力改变一种社会秩序，就必须拥有足以克服对手在传播、游说及其他方面能力的资源。这些能力从根本上说是经济能力。因此，变革要求投入足够的财富，以压倒那些抵制变革者所掌握的财富。而这样的财富只能来自生产。

因此，新的生产和分享方式，是社会秩序发生任何变革的前提。这些新的生产和分享方式要求创造新型关系，即新的生产关系，以构成一种能够孕育新型社会的新经济结构。当新的生产和分享方式出现时，任何社会秩序，无论多么根深蒂固、以多么残酷的手段强加于人，都无法抗拒转变。

重申一遍，社会由社会关系构成，其中包括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并由此产生进一步界定社会的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买者与卖者、租户与房东、雇员与雇主、生来享有财富和特权的人与生来便陷入不安定处境和挣扎的人，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这些生产关系的结果。这些关系决定了社会中事物如何被生产和分享。能够控制他人劳动产品流通的人，就能够按照自身利益强加法律和社会制度。无法保有对自身劳动产品控制权的人，则无力反抗。

资本主义依靠占有价值来维持自身和增长。“自由市场经济”这一虚伪说辞，是为一种特权和剥削制度辩护的烟幕；将其称为“赌场经济”，也许更为贴切。它当然会产生一些显眼的赢家，但胜算始终有利于庄家。任何试图有组织地战胜这套概率的行动，都会被排除，甚至可能遭到暴力排除。在真正自由的经济中，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会把一切事物的价格压到最低水平。如果商品是在一个真正完全的“市场”中交易，那么土地和资本就会像劳动一样，永远无法获得超出其生产或供给成本的收入。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可以不劳动的阶级，因为不会有任何收入来供养这样的阶级。

要让资本家阶级存在，市场就必须受到操纵；事实上，所有市场都受到操纵。资本主义必须通过不让劳动者获得资本来抬高资本的价格。实际上，“自由市场”是财产所有者强加于劳动者的制度，而他们自身的特权却被保留下来。资本必须把劳动价格压得足够低，使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无法保有足够的自身收入来取得自己的财产。如果劳动者能够取得自己的财产，他们就也能够停止向资本家出售劳动。因此，资本主义不可能存在于自由市场之中。“自由市场”这一整套观念，是资本主义神话的一部分。它在资本主义之内不可能存在，而在资本主义之外存在的可能性也同样微乎其微。

如果“摆脱”了逐利资本家的强制，生产者就会为了社会价值而生产，而不是为了利润，正如他们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和非资本主义共同体中所做的那样。这并不是说，自由社会不会有竞争，或者其成员不会寻求从自己的劳动中获益。事实上，复杂社会所要求的劳动分工，使交换和互惠成为必要。然而，当前所使用的“市场”这一隐喻，将不再成立。

“市场经济”按其定义就是一种监控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对生产和消费的贡献必须被计量到极其细微的程度。它是会计与保安的经济。那种把价值交换记入细碎而简化的清单、为每笔交易逐一定价的核算方式，必须被更灵活、更普遍化的交换形式所取代。凭借所有权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往往是非理性和破坏性生产形式背后的驱动力；这种动机将让位于一种强大得多的生产动机：从事能够直接使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受益的工作，进行满足现实世界需求和愿望的生产。

资本主义的辩护者会坚持认为，这两种动机是一回事，利润不过是生产共同体所需之物得到的金钱报酬；但这种联系充其量也十分薄弱。供不应求的商品涨价，的确会引导生产活动进入特定领域，但财产所有者从这种生产中抽取利润，对满足社会需求却没有多少帮助。当利润成为动机时，企业就可以通过掠夺性、剥削性和反竞争的经营手段来抬高价格或降低成本，而这些手段并不有助于满足共同体的需求。当劳动者能够形成自己的资本，从而保有其劳动的全部产品时，采取这些做法的动机就会消退。

在自由社会中，劳动者无需为了满足那些施加资本主义控制的人而核算、计量自身的消费和生产，因而也许就不会费心专门为“市场经济”中的利润最大化而生产。相反，他们可以决定把精力集中于生产自己想要的、共同体所需要的东西，并出于相互尊重而愿意分享劳动产品。这种经济并不像一个“市场”。

“市场”已经成为“自由交换”如此普遍的隐喻，以至于人们经常不加批判地用实体集市的概念描述整个社会。实体集市并不是自由的空间。对集市所在地的控制，向来属于等级制度和权威的领域；靠近实体集市所获得的优势，则是不劳而获的收入的教科书式例子，经济学家称之为“经济租金”（economic rent）。集市摊位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区分的物质体现。这些似乎都不是自由社会的必要特征。与其把劳动者经济想象成一个理想化且不可能实现的“自由市场”，不如将其理解为一种“网络经济”：独立的参与者在一个共同平台上，根据彼此的意愿展开交换；这个平台不受任何一方的集中控制，而是由他们自愿建立的相互连接构成。

资本主义依靠国家在网络经济中强加控制，尤其是通过获准的渠道控制关系，从而攫取本来会由生产者保有的价值。控制节点被置入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之网中。因此，“市场经济”就是把实体集市的“不自由”条件强加给整个社会。必须强制划分生产者与消费者，才能控制流通。等级制度和权威必须享有优先进入的特权。

认为我们应该把社会本身看作集市，这种荒谬而还原论的观念诞生于资本主义的想象：那是勒索者与赌庄经营者的天堂。把集市关系强加给整个社会的手段，由国家提供。国家传统上代表统治阶级在各阶级之间进行调解，这一角色依赖于其领土主权。国家能够在网络经济中强加控制，所依赖的是参与者大多在国家疆界之内相互交往。一旦网络延伸到国家之外，就有可能通过破坏以领土为基础的价值攫取机制，对国家本身构成威胁。

国家授予产权和特权的能力，建立在其凭借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来强制维护这些优势的能力之上。基于全球对等网络的通信，有机会抵制和避开这些等级体系中所包含的暴力。跨国、跨地方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运行于一个超出领土管辖的空间；在这里，产权和特权的运作可以让位于共同利益与协商的关系。

采用类似对等网络结构的生产方式，其关系使人想起历史上的牧地公地：那些早已消失的共有土地，曾用于饲养牲畜，并由早于现代法律和政府的古老权利来管理。然而，现代公地（commons）并不位于单一空间，而是横跨整个地球；它通过瓦解资本主义的控制和榨取逻辑，为我们的社会摆脱资本主义阶级分层带来了希望。这种潜在生产方式的例子并不难找到。

互联网这样的对等网络，以及维持其运行的全部物质和非物质投入，构成了一种可供许多人独立使用的共有资源。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的生产和分发经常依赖对等网络，它也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共有资源。自由软件由多样而分散的生产者共同生产；他们之所以作出贡献，是因为他们在自己的生产活动中使用这些软件所获得的价值，大于自己对软件所作贡献的价值。文件共享技术的使用者广泛冲击唱片业和电影业所攫取的版税与费用（租金），向我们展示了那些依靠控制复制来取得收入的人所面临的困难。大众交通运输和国际迁移创造了分散的共同体，其成员跨越国界，保持着持续的人际关系，以及往往是非正式的经济关系。

这些都是新的生产关系的例子，它们超越了现有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关系，并指向一条可能的前进道路。电信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这样的对等网络的出现，加上国际运输和人口迁移，使分散的共同体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即时互动，由此创造了广阔的革命可能性。我们的生活和关系不再需要局限于按领土划界的民族国家。尽管政治和企业等级体系中的强制力量不断施加越来越严酷的控制，试图阻止我们抵抗并逃离这种禁锢，我们仍可以将革命的希望寄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上：变化的规模如此巨大，以至于他们永远无法完全得逞。

尽管对等技术、自由软件和国际共同体的兴起堪称大胆突破，社会变革面临的障碍仍然令人望而生畏。我们必须克服资本主义精英掌握的巨额积累财富。这些财富使他们有能力按照自身利益塑造社会。为了改变社会，我们必须主动扩大公地的范围，使我们由对等者组成的独立共同体能够在物质上维持自身，并抵制资本主义的侵蚀。

我们允许别人从自己手中夺走的任何一部分生产成果，都会以压迫我们自身的形式返回。

国家对网络经济的干预，首要的一项就是强制实施财产权。财产权就其本性而言与自由相对立。财产权是一种从远处控制生产性资产的能力，是“拥有”正由另一个人投入生产使用的某物的能力。财产权使个人和共同体受到奴役成为可能。凡财产权享有最高权威之处，其管辖范围内就不可能有自由。稀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拒绝他人使用财产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条件，然后迫使活着的人像奴隶一样劳作，所得报酬却不超过维持其再生产所需的成本。

在经济学术语中，所有者通过占有劳动者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称为租金。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 19 世纪初最早描述了经济租金。简而言之，经济租金是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仅凭所有权本身就能取得的收入。所有者获得租金收入，并不是因为做了什么或者作出了任何贡献，仅仅是因为拥有财产。[^3] 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话说，收租者即使睡着也在赚钱。[^4]

以两栋完全相同的建筑物为例，一栋位于主要经济中心，另一栋位于较小城市。两栋建筑使用相同的材料建造，维护它们所需的劳动量相同，所有者将其作为住宅或商业空间投放市场时必须承担的成本也毫无差别。然而，位于大城市的建筑物，所得收入会高于位于较小城市的那栋，尽管维护两者所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完全相等。这一差额就是经济租金，而不是指你为住房支付的租金。租金的收取，并非由于对生产作出了任何贡献，而是由于法律赋予的特权，例如对一处优越地段的产权。

这并不是说，所有者没有通过维护等方式为财产的价值作出贡献，而只是说，无论他们作出何种贡献，其价值都不计为租金；例如，若这种贡献直接提高了财产的价值，则可计为利息。从经济学意义上说，租金是允许别人使用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归根结底，这项收入来自地主将租户所生产之物的一部分据为己有。这并不只是住房或建筑物意义上的房东、租金和财产问题。由于我们维持物质生存的能力，有赖于取得构成“生产资料”的财产的使用权，我们就必须同意，把自己生产之物的一部分转交给那些允许我们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人，否则我们便无法生存。

为了换取生存的权利，生产者可能被要求交出的生产成果，是其全部产出减去自身维持生存的费用。这是大卫·李嘉图在 1817 年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中得出的结论，[^5] 也是我们所有生于一个完全由他人拥有的世界之中的人，所面临的基本议价处境。

李嘉图在《论利润》（Essay on Profits）中指出：“地主的利益总是与共同体内其他每一个阶级的利益相对立。”[^6] 这一分析并不基于社会环境，例如笼统区分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而是基于人与生产要素——土地、劳动或资本——之间的关系。李嘉图的这一模型，为地主、劳动者和资本家这些阶级具有截然对立的利益这一观念，提供了逻辑基础。

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的划分，也许意味着社会不公平，但这种区分并不必然意味着利益冲突，因此也无法帮助我们理解阶级分层的根源。作为新兴资本家阶级的代表，李嘉图无意把自己对地租的批判延伸到资本家取得的收入上。威廉·汤普森（William Thompson）和托马斯·霍吉斯金（Thomas Hodgskin）等批判性评论者，却恰恰这样做了。他们是“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中最著名的人物，认为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与地主的地租一样，都是剥削性的、不劳而获的收入；劳动者的利益则同时与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相对立。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由他们的工作开始；“资本主义”这个词的提出，正是为了与封建主义作类比。

社会主义及其他一切“左翼”运动，都以这种阶级冲突为出发点。生产者应当自己拥有生产资料的信念，在当时的社会主义者中已经十分普遍，尤其是在 19 世纪初社会改革家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的支持者和合作社运动中。这种阶级理解，以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为依据，将人划分为资本家、地主和劳动者，而不是富人和穷人、贵族、教士或农民等类别；它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使一种更科学的社会主义得以从其空想的根基中产生。

租金使稀缺财产的所有者得以把无产劳动者压到仅能维持生计的水平。正如李嘉图所解释的：“劳动的自然价格，就是使劳动者总体而言能够维持生存并繁衍后代所必需的价格。”人们常说，理论上的“自然”价格与劳动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因此上述说法可以被驳倒；但李嘉图解释说，这样的论证只是偷换概念，因为市场价格会波动。维持生计，不应被理解为实际生存和繁衍所需的最低限度。即使在李嘉图的时代，多数劳动者一般也并非少挣一便士就会立刻倒地死去。确切地说，劳动者按其定义就无法挣得足够多的钱来做维持生计以外的事情，只能努力按照其共同体能够接受的标准生活。这些“能够接受的标准”，是依照掠夺性经济精英确立的品位与体面准则制定的。

挪威裔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索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的研究奠定了制度经济学运动的基础。他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除最富有的人以外，所有人为了达到共同体所认可的体面生活标准，几乎都被迫花掉全部收入，这就是他所说的“炫耀性消费”和“炫耀性浪费”。不参与炫耀性消费，就意味着遭受社会排斥，向上流动的前景也会进一步缩小。[^8] 凡勃伦在其 1899 年的《有闲阶级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中指出：“不能按照应有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消费，就会成为地位低下、品格不足的标志。”[^9]

妨碍劳动者把维持生计后保留下来的收入转化为资本的，并不只有文化力量。只要劳动者没有财产，无论他们争取到怎样的工资增长，都会被物价上涨所吞没；而物价上涨，最常见的原因是争夺区位的货币竞争加剧，以及地租上升。对资方谈判代表及其公共部门的合作者来说，这并不是什么秘密。以通货膨胀压低实际工资，替代直接削减货币工资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存在“货币幻觉”。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可能是其时代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也是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创始人。他在 1936 年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中写道：“有时有人说，劳动者抵制货币工资的降低，却不抵制实际工资的降低，是不合逻辑的……经验表明，劳动者实际上正是这样行事的。”[^10] 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在其论文《对集体谈判的颠覆》（The Subversion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中阐明了这一过程。他考察了几个通过集体谈判赢得工资增长的案例，指出这些案例并没有改变实际财富的总体水平；相反，在多数情况下，获得加薪的劳动者并没有提高自己在财富分配中的份额，最终却支付了更高的价格。[^11]

财产权不是自然现象；财产权由法律创造。抽取租金的能力，取决于一个人能否控制某种稀缺资源，即使该资源正在由别人使用。换言之，财产权赋予财产所有者一种权利，使其能够迫使别人分享自身劳动的产品。因此，财产权就是远距离控制。由此可见，租金只有在强制力的支持下才可能存在，而国家乐于向财产所有者提供这种强制力。

如果没有手段迫使那些将财产投入生产使用的人，与不在场且不劳作的财产所有者分享劳动产品，那么财产所有者就无法维生，更不用说积累更多财产。正如德国革命马克思主义者厄内斯特·曼德尔（Ernest Mandel）在《历史唯物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Capitalist State）中所说：“没有资本主义的国家暴力，就没有稳固的资本主义。”[^12] 财产权的目的，就是确保一个无产阶级的存在，让它生产供有产阶级享用的财富。财产权制度并不使劳动者受益。这并不是说个别劳动者不能成为财产所有者，而是说，这样做就意味着脱离其所属阶级。个人的成功故事不会改变阶级制度。正如分析马克思主义倡导者、加拿大政治哲学家杰拉尔德·柯亨（Gerald Cohen）所说：“我要和我的阶级一起上升，而不是爬到我的阶级之上！”[^13]

当前的全球状况证实，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无法积累财产。联合国大学世界发展经济学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在 2000 年，仅最富有的 1% 成年人就拥有全球资产的 40%，而最富有的 10% 成年人则拥有全球资产总额的 85%。全球成年人口中最贫穷的一半，仅拥有全球财富的 1%。该报告收录了大量统计资料，其中许多都表明全球差距正在扩大。[^14]

工人阶级在社会中大体上处于无权和贫困的境地；工人阶级在互联网上的状况也并无不同。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控制和特权，正在被强加于互联网，从而改变网络的拓扑结构：原本将对等共产主义嵌入自身架构的网络，正变为以客户端—服务器应用为中心、由这些应用日益中介和控制一切关系的网络。

### 困在万维网中

早期互联网的革命可能性，尤其在于用户之间直接互动的能力。因此，互联网曾许诺成为一个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内置于架构之中的平台。然而，在大多数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互联网的架构正在改变，网络的拓扑结构正在被重塑；这种重塑不仅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利益，还使对用户的监控和控制达到过去从未设想过的规模。

互联网从公共资金资助的大学、军事研究和公民社会中兴起，让企业界措手不及。推动它普及的，是由小型独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组成的家庭作坊式产业；这些提供商为用户提供接入国家建设并出资的网络的服务，从中赚取一点收入。与此同时，企业界正在推动另一种“信息高速公路”构想，建立CompuServe、Prodigy 和 AOL 这样的庞大一体化、中心化“在线服务”。这些企业服务与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它们是用户直接连接的中心化系统，而互联网则是一种对等（P2P）网络：每一台拥有公共互联网地址的设备，都可以直接与其他任何设备通信。

虽然 CompuServe 和互联网的用户都能使用类似的应用，例如电子邮件、讨论组、聊天组和文件共享，但 CompuServe 用户在接入服务方面完全依赖 CompuServe，而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任何服务提供商接入，甚至可以选择运行自己的服务器。互联网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中继聊天（Internet Relay Chat）等平台，建立在无人拥有或控制的分布式结构之上。这种结构受到最热情的早期互联网采用者的认可，例如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然而，资本主义投资者却看不出，这样一个不受限制的系统怎样才能让他们赚钱。互联网似乎与资本主义的想象格格不入。

因此，最初的互联网创业热潮，其特点就是争相占有基础设施、整合独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控制网络。投资者一边竭力弄清这种媒介将用于什么，一边近乎随意地四处砸钱。最终，他们大体上实现了自己的使命：摧毁独立服务提供商，让资金雄厚的大企业重新掌舵。如果你在 1996 年拥有一个互联网账户，它很可能由一家本地小公司提供。十年后，虽然部分小公司幸存了下来，但大多数人的互联网接入已经由巨型电信企业提供；这种状况延续至今，而且愈演愈烈。

互联网不只是 Web；Web 这个词常常被误用来指整个网络及其上运行的全部应用。万维网是一种运行于互联网这个对等网络之上的技术；但它不同于电子邮件、IRC、Usenet 等经典互联网技术。Web 既不是分布式的，也不是对等的；它是一种客户端—服务器技术。网站发布者运行服务器，对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和应用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包括决定谁可以、谁不可以访问的权力。用户控制的只是浏览器，也就是用来访问网站的客户端软件。网站与 CompuServe 的共同之处，比它与对等系统的共同之处更多。发布者完全控制用户能够取得的内容和使用的选项。

Web 最初只是一个在线发布文本的平台，似乎没有什么可疑之处；但它很快就成为那些希望将互联网商业化的组织的焦点。商业 Web 起初只是企业把宣传册放到网上，规模很小，随后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起飞。在这个阶段，Web 还没有接管在线分享。人们会使用 Web 浏览书店等，但仍然采用分布式技术与其他用户通信。然而，获得风险资本资助的 Web 很快就会进一步介入，把大公司运营的网站变为主要的在线社交平台。互联网本身很快就会隐没在 Web 背后，用户再也不会离开浏览器。

Web 2.0 成了风险资本家的天堂：投资者把无偿用户生产的价值收入囊中，搭乘自由软件运动技术创新的便车，并扼杀对等技术的去中心化潜力。

维基百科这样说道：

> WEB 2.0 是 O’Reilly Media 于 2004 年提出的说法，指所谓第二代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例如社交网站、维基、通信工具和大众分类法；它们强调用户之间的在线协作与分享。[^15]

这里“所谓”一词的使用值得注意。作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协作写作成果，维基百科应该对此心中有数。与 Web 2.0 这一代的大多数成员不同，维基百科由一家非营利基金会控制，仅靠捐款取得收入，并以著佐权（copyleft）许可证发布其内容。耐人寻味的是，维基百科这一词条接着说道：“〔Web 2.0〕已经成为某些技术界和营销界群体中流行的一个时髦词汇，尽管其定义含糊，而且经常受到批评。”

自由软件社群即使没有直接否定“Web 2.0”这一称呼，往往也持怀疑态度。万维网的创造者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对这一说法不以为然，他说：“Web 2.0 当然不过是一句行话，甚至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意思。”他接着指出：“它意味着使用那些从事 Web 1.0 的人共同制定的标准。”[^16] 因此，现实中既没有 Web 1.0，也没有 Web 2.0，只有无法截然划分的在线应用的持续发展。

如果试图定义 Web 2.0 是什么，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重要的发展，都是为了让社群能够以某种方式创造、修改和分享内容，而这种方式过去只有中心化组织才能采用：这些组织购买昂贵的软件套装，雇人处理网站的技术事务，再雇人制作内容，而这些内容一般只发表在该组织的网站上。

因此，Web 2.0 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互联网内容的生产。Web 应用和服务已经变得更便宜、更易于实现；公司让终端用户使用这些应用，就能够有效地将内容的创造与组织外包给终端用户自己。传统模式是由内容提供者发布自己的内容，再由终端用户消费；新模式则让公司的网站成为一个中心化门户，面向兼具创造者和消费者身份的用户。对于用户来说，能够使用这些应用，就使他们有能力创造和发布内容，而过去要做这些事，他们需要购买桌面软件，并掌握更多技术技能。例如，博客和维基是 Web 2.0 中生产文本内容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让用户可以直接通过浏览器创造和发布内容，而无需真正了解标记语言、文件传输或内容聚合协议，也无需购买任何软件。

当内容并非仅限于文本时，用 Web 应用替代桌面软件对用户来说就更加重要。不仅可以无需购买 HTML 编辑软件就在浏览器中创建和编辑网页，还可以无需昂贵的桌面图像处理应用，就通过浏览器在线上传和处理照片。用消费级摄像机拍摄的视频，可以提交到视频托管网站，完成上传、编码、嵌入 HTML 页面、发布、添加标签和在 Web 各处进行内容分发，所有这些操作都能通过用户的浏览器完成。保罗·格雷厄姆（Paul Graham）在讨论 Web 2.0 的文章中，更具体地区分了社群／用户的不同角色，包括专业人士、业余爱好者和用户，更准确地说是终端用户。按照格雷厄姆的说法，在 Web 1.0 中，专业人士和用户的角色都已经很清楚，但业余爱好者并没有一个界定得很明确的位置。[^17] 正如格雷厄姆在《企业可以从开源中学到什么》（What Business Can Learn From Open Source）中所描述的，业余爱好者只是热爱工作，而不在意报酬，也不在意工作的所有权。在软件开发中，业余爱好者为开源软件作出贡献，而专业人士则为专有软件的工作取得报酬。[^18]

格雷厄姆对“业余爱好者”的描绘，与儿童文学作家苏斯博士（Dr. Seuss）的《假如我来经营马戏团》（If I Ran The Circus）有一种奇特的相似之处。在这本书中，小莫里斯·麦格克（Morris McGurk）这样描述他想象中的麦格克斯马戏团（Circus McGurkus）的工作人员：

> 我的工人热爱工作。他们说：“让我们工作吧！请让我们工作吧！我们会干呀干，干出那么多惊喜，哪怕你有四十只眼睛，也看不到一半！”[^19]

蒂姆·伯纳斯-李把近期的创新仅仅视为 Web 的持续发展，因此“Web 2.0”这个词对他来说也许毫无意义；但对风险资本家来说，它却听起来妙不可言。这些资本家像莫里斯·麦格克一样，梦想着不知疲倦的劳动者源源不断地生产内容，却不要求发薪水。事实上，从 YouTube 到 Flickr 再到维基百科，你确实“哪怕有四十只眼睛，也看不到一半”。蒂姆·伯纳斯-李是对的。从技术或用户的角度来看，Web 2.0 中没有任何东西不是植根于上一代 Web，也没有任何东西不是它的自然发展。被贴上 Web 2.0 标签的技术，此前就已经可以实现，有些甚至已经随手可用；但围绕这种用法的炒作，确实影响了 Web 2.0 互联网网站的增长。

互联网一直都关乎用户之间的分享。事实上，分布式消息系统 Usenet 自 1979 年就已经开始运行。从那时起，Usenet 就承载着讨论、“业余”新闻报道，以及照片和文件共享。它和互联网一样，是一个不由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分布式系统。正是这种不受中心化所有和控制的特性，把 Usenet 一类服务与 Web 2.0 区分开来。

如果说 Web 2.0 有什么意义，那么它的意义就在于风险资本的投资逻辑。Web 2.0 代表了对互联网初创企业投资的回归。互联网泡沫破裂之后，也就是 Web 1.0 真正终结之后，寻求投资资金的人需要一套新的理由，说服投资者为在线创业项目出资。20 世纪 90 年代互联网热潮中的主导态度——“建起来，他们就会来”——以及妄想中的“新经济”，在那么多在线创业项目失败后，已经不再有吸引力。建设基础设施和为实际资本形成提供资金，已不再是投资者所追求的事情。相比之下，攫取别人创造的价值，却被证明是一个更有吸引力的提议。

Web 2.0 就是互联网投资热潮 2.0。Web 2.0 是一种将社群创造的价值据为私有的商业模式。没有人会否认，例如 YouTube 这样的网站，其技术本身平平无奇。大量提供相同服务的网站的存在，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例如在线视频分享网站 Daily Motion。YouTube 的真正价值并不是由网站开发者创造的，而是由向网站上传视频的人创造的。然而，当 YouTube 以价值超过十亿美元的谷歌股票被收购时，制作了这些视频的人获得了多少股票？零。一无所有。分文未得。所以，如果你是一家 Web 2.0 公司的所有者，这确实是一笔好买卖。

YouTube 等 Web 2.0 服务的用户生产的价值，被资本主义投资者攫取。在有些情况下，用户实际贡献的内容最终也成了网站所有者的财产。把社群创造的价值据为私有，背叛了分享技术与自由合作所作的承诺。互联网泡沫时代，投资者往往出资购置昂贵的资本资产、开发软件和创作内容；与之不同，Web 2.0 投资者出资的是营销，以及制造炒作和话题。基础设施随处可得，价格低廉；内容是免费的，而软件的费用——至少那些不能免费取得的软件的费用——也微不足道。基本上，只要提供一些带宽和磁盘空间，再能有效地营销自己，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成功的 Web 2.0 网站。

因此，一家 Web 2.0 公司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它与社群的关系。更具体地说，成功来自一家公司“利用集体智慧”的能力，用的是蒂姆·奥赖利（Tim O’Reilly）的说法。[^20] 从这个角度看，Web 1.0 公司处理内容的方式过于单向和一体化。成功从 Web 1.0 转向 2.0 的案例，都建立在这样一种能力上：公司在将内容创作向社群开放的同时，仍然保持对内容品牌的统一掌控，或者更进一步，保持对内容所有权的统一掌控。例如，Yahoo! 建立了一个通往社群内容的门户，同时仍然充当寻找这些内容的中心位置。eBay 允许社群出售自己的商品，同时拥有这些商品交易的市场。Amazon 销售的产品与其他许多网站相同，却通过让社群参与围绕这些产品展开的“流动”（flow）而取得了成功。

由于投资 Web 2.0 初创企业的资本家往往不为早期资本形成提供资金，他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寄生性。Web 2.0 资本家经常在价值创造已经势头良好时才姗姗来迟，突然介入攫取所有权，再利用自己的财力来推广服务，而且往往是在一个由大型、资金充裕的合作伙伴组成的支配性网络之中进行。这意味着，那些未被风险资本收购的公司，最终会因资金匮乏而被挤出这个俱乐部。

在上述所有案例中，网站的价值都不是由运营公司的受薪员工创造的，而是由使用网站的用户创造的。在强调社群创造内容和分享的氛围中，人们很容易忽略所有这些内容的所有权问题，以及谁能够把它们的价值变成金钱的问题。用户很少会遇到这些问题。它们隐藏在 Facebook 服务条款协议的细则里，或隐藏在用户照片的网址中那个“flickr.com”里。对社群来说，所有权往往并不是个问题；为了使用这些美妙的应用，付出这点代价似乎微不足道。由于大多数用户没有其他手段来生产和发布自己的内容，他们便被 Facebook 和 Flickr 这样的网站吸引。

还应该补充的是，许多开源项目都可以被视为 Web 2.0 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创新：Linux、Apache、PHP、Ruby、Python 等自由软件，是 Web 2.0 以及 Web 本身的支柱。但是，从奥赖利所说的 Web 2.0 公司的“核心能力”来看，所有这些项目都存在一个根本缺陷。所谓核心能力，就是控制独特的、难以重建的、随着使用人数增长而不断丰富的数据来源，并利用它们所吸引来的集体智慧。[^21] 一家成功的 Web 2.0 公司的特点，是允许社群公开作出贡献，并让它们在一个专有系统中利用这些贡献，而该系统的所有者拥有内容。允许社群拥有自己创造的东西，却不是这种公司的特点。

因此，一家 Web 2.0 公司若要取得成功并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就必须建立受到集中控制的分享和协作机制。Usenet 和其他由对等参与者控制的技术缺乏中央控制，在 Web 2.0 的语境中，这是一个根本缺陷。由于它们不被谁“拥有”，它们只让用户受益，而不会让不在场的投资者获利。因此，由于 Web 2.0 仍由那套老资本主义提供资金，Usenet 已经大体被人遗忘。YouTube 价值十亿美元，而 PeerCast——一个创新的 P2P 实时视频流网络，比 YouTube 早存在了好几年——却几乎无人知晓。

从技术上看，分布式和对等技术的效率远远高于 Web 2.0 系统。对等技术利用用户的计算机和网络连接，更充分地使用网络资源，避开中心化系统造成的瓶颈。它还允许用更少的基础设施发布内容，往往只需一台计算机和一条消费级互联网连接。P2P 系统不需要 YouTube 这类网站所使用的大型数据中心。分布式系统也往往有更长的寿命。Usenet 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谷歌纳入其版图；谷歌拥有最大的 Usenet 档案，以及访问量最大的、基于 Web 的 Usenet 客户端 Google Groups。然而，由于 Usenet 的分布式性质，其他接入方式仍然并存；尽管它作为在线平台的地位已经下降，许多新闻组仍然活跃。例如，亚天才教会（Church of The SubGenius）的新闻组 alt.slack，仍然是这个源自美国、颇受欢迎的戏仿宗教的重要社交论坛。没有中心化基础设施，也就没有中央控制，这意味着不存在审查；而私人拥有的“社群”则经常屈从于私人和公共压力团体，限制它们所允许的内容种类，审查常常成为问题。此外，不存在汇集用户信息并加以交叉比对的大型中心化数据库，在隐私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

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 Web 2.0 是资本主义对对等系统发动的一次先发制人的攻击。然而，尽管与 P2P 相比有许多缺点，Web 2.0 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因此也就有更多资金来资助和推广中心化解决方案。最终结果是，资本主义投资流入中心化解决方案，使非技术型的信息生产者能够方便地采用这些方案，而且价格低廉，甚至免费。与自行拥有信息生产资料所需承担的技术难度和高昂费用相比，这种获取服务的便利，造就了一个“无地”无产阶级，随时准备为 Web 2.0 的新信息地主提供异化的内容创作劳动。Web 2.0 的使命，就是摧毁互联网的 P2P 特性，使你、你的计算机和你的互联网连接都依赖于接入中心化服务，而这些服务控制着你的通信能力。Web 2.0 毁坏了自由的对等系统，让庞大一体化的在线服务卷土重来。

这里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细节：20 世纪 90 年代的大多数家庭或办公室互联网连接，例如调制解调器和 ISDN 连接，都是对称的，发送和接收数据的能力相同。从设计上说，这些连接使你能够平等地充当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另一方面，现代的 DSL 和有线调制解调器连接则是不对称的：你下载信息很快，上传却很慢。此外，许多互联网服务的用户协议禁止用户在消费级账户上运行服务器；如果你这样做，服务甚至可能被切断。

资本主义植根于不必劳动、仅凭持有股份就能取得收入的观念，因此需要集中控制。没有这种集中控制，生产者就没有理由与外部股东分享收入。只要互联网开发资源的融资来自那些试图通过拥有互联网资源来攫取价值的私人股东，网络就只会变得更加受限、更加中心化。尽管信息公地有可能推动社会走向更具包容性的生产方式，但若想真正拥有能够充实共同体的下一代互联网服务，希望就不在于创造更多私人所有、中心化的资源，而在于创造合作式的、P2P 的、以公地为基础的系统：它们属于所有人，也不属于任何人。

重申一遍，尽管以今天的标准来看规模很小、鲜为人知，但早期互联网以 Usenet 和电子邮件等对等应用为中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共有、共享的资源。互联网的商业化以及资本主义融资的出现，使人们得以圈占这片信息公地，将公共财富转化为私人利润。因此，不应将 Web 2.0 视为互联网在技术或社会发展上的第二代，而应将其视为资本主义圈占信息公地的第二次浪潮。

圈占信息公地的第三次浪潮已经显现。谷歌和亚马逊等大型企业提供的云计算，让客户不再拥有自己使用的物理基础设施，使互联网基础设施进一步集中。此外，提交欧洲议会的《电信改革方案》（Telecoms Reform Package）等立法，力图让服务提供商——大型电信集团——能够决定用户可以访问哪些网站。[^22]资本正在向我们展示它所设想的互联网未来，而这个未来看起来很像 CompuServe：庞大而一体化、集中、受中介支配、可控制、可剥削，而且自然由少数大型企业经营。

几乎所有使用最广泛的互联网资源，都可以由对等（peer-to-peer）替代方案取代。谷歌可以由一个对等搜索系统取代，其中每个浏览器和每台 Web 服务器都是搜索过程中的活跃节点；Flickr 和 YouTube 也可以由 PeerCast、BitTorrent 和 eDonkey 这类应用取代，让用户利用自己的计算机和互联网连接，协作分享图片与视频。然而，开发互联网资源需要投入财富；只要这些财富的来源仍是风险资本，互联网巨大的对等潜力就无法实现。如果我们找不到资本主义融资的替代方案，我们失去的将不仅是我们所认识的互联网，还有按照它的对等形态重塑社会的机会。

### 同侪生产与网络的贫困

在现行的资本主义融资体系内，不可能存在一个更加自由的互联网。就分布式技术相对于集中式技术所具备的明显技术优势提出论证，并未成为决定全球通信基础设施最终发展方向的因素；这一基础设施反而变得更加集中，受到更多管制和限制。决定因素一如既往：那些利益建立在限制自由之上的人，可以支配更多财富，不断推动自己目标的实现，而反抗他们的人却没有同样的资源。这背后的经济原因早已为人所知：人数很少的资本家阶级受益于生产性资产的不公平分配，由此能够攫取广大无产劳动者创造的财富。

如果我们希望对通信网络的运行方式有发言权，或者希望进行任何社会改革，就必须首先阻止财产所有者将我们的生产力转化为他们积累的财富。他们用来限制我们自由的财富，正是他们从我们这里夺走的财富。没有我们，他们就没有财富的来源。即便几个世纪的剥削所积累的财富，如果无法继续攫取当下创造的财富，最终也不能拯救经济精英。未来的价值远远大于过去的价值。我们关于网络拓扑的设想，归根结底并不威胁资本主义，因为它总能将这些设想收编、破坏，或者干脆置之不理。真正有可能威胁资本主义秩序、促成新社会的，是我们跨越国界进行协作与分享的新方式。

关于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项目，以及维基百科等其他协作项目中生产关系的讨论，常常试图把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封装起来，困在非物质、无形的生产领域之中，将其严格限定在一个既无法影响财富分配、也就无法在阶级冲突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哈佛法学院创业法律研究教授尤查伊·本克勒（Yochai Benkler）创造了“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一词，用以描述自由软件、维基百科条目及类似作品的生产方式。本克勒将分析限定在所谓的“网络化信息经济”之内；在他和许多其他人的理解中，同侪生产的新颖之处，在于公地内的财产完全是“非竞争性财产”：一个人消费它，并不妨碍其他人同时消费。这种非竞争性财产可以包括广播电台的节目、互联网视频，或自由软件等任何能够通过网络传输或访问的资源。这类财产几乎没有复制成本。此外，本克勒所限定的同侪生产概念还有一个区别性特征，即它是“非互惠的”：由于产品免费提供，生产者不会因为自己所生产的东西而获得直接报酬。例如，自由软件的用户并不需要向最初的开发者支付报酬。

不可否认，本克勒笔下的富裕网络有很多东西可以提供。这片信息公地对其用户的价值十分惊人：数以百万计的人使用自由软件、维基百科、在线通信与社交网络工具，便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如果以公地为基础的同侪生产被严格限定在一种由数字财产构成、复制成本几乎为零的公地之中，那么，它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又如何转化为交换价值？用来支付这些有价值之物的生产费用的钱，又从哪里来？在自由交换的条件下，没有复制成本的东西也就不可能有交换价值。任何想要一个副本的人，都可以从任何持有副本的人那里取得。但如果同侪生产者生产的东西没有交换价值，他们又如何获得维持自身生存所需的物质资料？

富裕网络存在于一个贫困星球之中。贫困的原因并不是缺少文化或信息，而是财产所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直接剥削。贫困的根源不在于复制成本，而在于被抽取的经济租金：财产所有者不让生产者独立获得生产资料，迫使他们接受低于其劳动全部成果的工资，从而攫取剩余价值。只要以公地为基础的同侪生产仍被狭隘地限定于信息公地，而物质财富的生产仍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支配，物质财产所有者就会继续攫取信息公地的生产力带来的新增财富。无论从信息公地中能够产生怎样的交换价值，它最终总会被公地之外的不动产所有者攫取。

如果同侪生产要对总体物质财富产生任何影响，就必须在一个涵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完整体系中运行；在这个体系里，物理生产资料和虚拟生产资料都在公地中提供，供同侪生产使用。本克勒将以公地为基础的同侪生产建立在仅包含信息的公地之中，实际上制造了一个陷阱，确保同侪经济创造的价值被财产权特权占有。我们发现本克勒是倒立着的，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同侪生产，让他的头重新回到双脚之上。

所谓“非物质、非互惠生产”的生产过程，绝非非物质。计算机、网络、开发者，以及他们工作和居住的场所，都实实在在具有物质性，也都需要物质上的维持。非物质的只是分发。数字化的信息、源代码或文化作品可以成倍复制，并在不到一秒的时间里飞越全球网络，但生产依然是一件非常物质的事情。如果同侪生产只能生产软件这样的非物质商品，而生产者又不能从这种生产中获得任何回报，那么这种“生产”根本没有资格被称为一种生产方式。任何生产方式首先都必须解决自身物质投入的问题，否则就会消失。这些投入必须包括提供劳动者的生存成本，至少用李嘉图的话说，要“使劳动者总体而言能够维持生存，并延续自己的种族”。[^23]

非物质、非互惠的生产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无论是生产自由软件、自由文化（free culture），还是免费的汤，生产者都必须从其他来源获取生活资料。因此，非物质、非互惠的生产根本不是一种生产形式，而只是在另一种生产形式内部进行分配的特殊情况。把非物质、非互惠的生产称为一种生产方式，并不比把慈善施粥处或社会化医疗称为生产方式更有道理。它只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其基础是另一种生产方式：资本主义。

与其强调现有同侪生产实例中产品的非物质分发，不如注意到，这种生产的特征在于独立生产者运用一批共有的生产性资产。这种同侪生产观并不会在类别上被限定于非物质商品。按照这种理解，同侪生产就是一个由同侪组成的网络，将劳动投入共有资源，以求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一概念当然与由来已久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设想相呼应：一个没有阶级的劳动者共同体（“同侪”），在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以公地为基础的”社会）中合作生产。与非物质、非互惠的定义不同，这种表述能够解释物质投入、劳动专业化以及资本形成方式，也更贴近“同侪生产”这一术语所源出的对等网络（peer network）拓扑。这一定义也更准确地描述了自由软件、维基百科，以及其他通常被举作同侪生产实例的作品的生产。

此外，这种表述也有更扎实的历史基础，因为它能够描述历史上的公地生产实例，例如公地放牧。生产性资产的分配，是财富与权力不平等的深层根源，而这种不平等又使剥削制度延续；因此，一种生产性资产由大家共有的生产方式，显然具有革命潜力。然而，如果这种生产形式被限制在非物质领域，如果它在定义上就被归类为非物质生产，那么其生产者就无法保留自己创造的任何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这恰恰是常春藤名校的法学教授以及其他精英宁愿维持这一限制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实行独立分享一批共有物质资产的方式，进而扩大公地的范围，使之同时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商品，那么在生产中运用这些资产的生产者，就能够保留其产品价值中更大的份额。

同侪生产有别于其他生产方式。劳动者独立运用一批共有的生产性资产，这是一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既不同于资本主义方式，也不同于集体主义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是剥削性的：其根本逻辑，就是通过拒绝劳动者独立获得生产资料，来攫取劳动的剩余价值。然而，集体主义方式也可能具有剥削性。例如，在合作社生产中，生产者集体运用共同拥有的生产性资产，但不同合作社之间的生产性资产分配很可能并不公平，从而使一个合作社能够剥削另一个合作社。更大规模的集体主义形式，例如社会主义国家，或规模极大、业务多样的合作社，可以说消除了合作社之间可能出现的那类剥削。然而，管理这些大型组织所需要的协调层级不断扩大，产生了一个协调者阶级。这是一个由技术行政精英组成的新阶级；历史实例已经证明，他们可能和资本家阶级一样寄生于劳动者，并压抑劳动者。

同侪生产者的共同体能够在不增加协调层级的情况下壮大，因为他们自行组织、独立生产；因此，除了为提供共有生产性资产所必需的管理以外，他们不需要其他任何管理层级。于是，协调被限制在一项任务上：在希望运用共有资产的人之间分配这些资产。因此，这种生产会在共有资源属于非物质财产的地方——例如自由软件领域——出现并蓬勃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低廉的复制成本消除了分配上的顾虑。所以，要让同侪生产能够将物质商品纳入共有资源，就需要一个在独立同侪之间分配物质资产、而只带来最低限度协调负担的体系。风险共产主义（venture communism）就是这样一种方式。

### 风险共产主义

风险共产主义为独立生产者分享共有生产性资产提供了一种结构，使过去仅与非物质价值创造相联系的生产形式——例如自由软件——得以扩展到物质领域。使自由软件共同体得以成长和扩展的一部分机制，是著佐权（copyleft）的创立。著佐权是一种许可证形式，允许重用其覆盖的软件，前提是衍生作品也以兼容的条款授权。以这类许可证发布的软件，就成为全体自由软件开发者的共有资源。

著佐权的核心创新，是让版权制度反过来对付自身。在版权制度下，对作品施加控制的主要工具，是发布作品时所使用的许可证；它规定了允许他人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条件。著佐权实际上挪用了现有的、强制实施对智力资产的特权的机制，利用版权许可所赋予的权力，保障所有人的使用权，并要求将这种自由继续传递下去。这既符合版权法，也依赖版权法，因为没有版权及保护版权的制度，就不可能有著佐权。

风险共产主义要求将同样的自由扩展到物质生产性资产。对生产性资产施加控制的主要工具是企业。因此，风险共产主义以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为基础：风险公社（venture commune）。利用风险公社分享物质财产，就是挪用现有的、强制实施特权的机制，转而保护一批可供独立生产者使用的共有生产性资产。

从法律上说，风险公社是一家企业，很像资本家阶级的风险投资基金。然而，风险公社具有一些独特属性，使之转化为革命性工人斗争的有效工具。风险公社拥有构成共有资源的全部生产性资产，而使用这些共有资源的，是由集体和独立同侪生产者组成的、形式多样且分布于不同地区的网络。风险公社并不协调生产：同侪生产者共同体按照自身的需要和愿望进行生产。公社的作用仅仅是管理共有资产，将住房、工具等他们所需的财产提供给同侪生产者使用。

风险公社是劳动者集体与个体劳动者的联合体，并由其中每一位劳动者拥有，每名成员仅持有一股。对于在劳动者集体或合作社中工作的人，所有权由构成该集体或合作社的每个个人分别持有。风险公社的所有权只能通过贡献劳动获得，不能通过贡献财产获得。只有工作才能获得公社的一份股权，贡献土地、资本，甚至金钱都不能获得，只有劳动可以。财产始终由公社全体成员共同持有，风险公社则由全体成员平等拥有。因此，任何成员都不可能积累比例失衡的财产收益份额，财产也绝不会集中到越来越少的人手中。

风险公社的职能，是购置成员生活和工作所需的物质资产，例如设备和工具，并将其分配给成员。公社在某位成员提出请求时购置这些财产。想要使用该财产的成员向公社提出一份租赁协议，列明自己希望按照什么条件占有该财产。公社发行一组债券，以筹集购买财产所需的资金；该财产随后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抵押担保。租赁协议则被作为保证，表明将有资金可用于兑付债券。

如果无法兑现这一保证，就可以清算该财产，并将所得支付给债券持有人。这组债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如果债券成功售出，公社便购置该财产，执行租赁协议，将占有权转交承租人。当承租人不再需要该财产，或无法满足议定的条件时，财产便归还公社；此时公社再次面向成员拍卖，由成员竞标新的租赁条件。如果不再有人需要该资产，就将其清算。为购置某项资产而发行的债券全部兑付后，该资产即由公社完全拥有。

从那以后，这项财产所获得的剩余租金收入，就在公社全体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并支付给他们。清算财产的所得同样平均分配。由于出租财产收到的全部租金，都在公社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因此，某位成员如果为使用财产所支付的租金，恰好等于他获得的分配额，那么他实际上就可以免费使用集体所有财产中均等的一份。他为财产支付的租金，等于他作为公社成员收回的租金。租用集体财产超过人均份额的成员，需要支付更多租金；他们之所以愿意支付，想必是因为将这些财产作为生产性资产加以运用，从而赚得足够的收入来承担租金。

反过来，使用财产少于人均份额的成员，获得的分配额会超过自己支付的租金，因而因不囤积财产而获得奖励。风险公社的主要活动——管理债券和租赁协议——并不需要高度的协调，而且与管理非物质商品分配的计算机网络一样，非常适合通过计算机实现自动化。可以存在许多风险公社；随着它们彼此建立联系，便可合并起来，形成更大、更稳定，也更可持续的、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者共同体。

任何能够创造更公平社会的变革，都依赖于生产方式先行发生变化，使劳动者能够保留更大的财富份额。生产方式的改变必须先发生。这种改变不能靠政治途径实现：不能靠投票、游说、倡议，也不能靠革命暴力；只要财产所有者仍然拥有更多财富，可以资助自己的候选人、自己的说客、自己的倡议者，并最终建立更强大的反革命暴力能力来阻止任何改变，这种改变就无法实现。只要财产所有者拥有更多积累起来的财富，能够在生产中断期间维持自身，罢工就无法改变社会。甚至集体谈判也行不通，因为只要财产所有者拥有产品，他们就决定产品的价格，因此工资上的任何增长都会被上涨的价格抵消。

不应把风险共产主义理解为一种新社会方案。它是一种用来开展社会斗争的组织形式。风险公社无意取代工会、政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可能的阶级冲突载体，而是要对它们加以补充，使经济力量的天平向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倾斜。如果没有风险共产主义，这些其他组织形式总是被迫面对财力雄厚得多的对手，因而注定不断遭到收编、失败和退却。唯一的出路，就是停止将我们的劳动投入非生产者所有的财产，转而建立一批共有的生产性资产。

风险共产主义意味着掌控我们自己的生产过程，保留我们劳动的全部成果，形成我们自己的资本，并不断扩展，直到我们集体积累起足够的财富，能够获得比剥削制度捍卫者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这种新的经济力量对比，使远远超出风险共产主义有限目标的变革成为可能。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不需要著佐权，也不需要风险共产主义；它们只是劳动者可以围绕其团结起来的实践，帮助劳动者实现自身的历史使命：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全世界的劳动者，联合起来！你们失去的只有锁链。你们将赢得一个世界。**

## 电信共产主义者网络宣言

*从马克思、恩格斯 1848 年《共产党宣言》第二节摘录的文本分叉而来。*[^24]

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发展一个企业网络，让人们为了社会价值而生产，并以平等的身份分享成果；建立这些企业并扩大其经济规模，使有组织的无产阶级上升为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阶级。** *只有劳动者掌控自己的生产，我们才能赢得民主之战。*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不断扩大的经济力量**，逐步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全部资本，将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手中，也就是集中到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中；~~**分散到共有资产之中，直接交由生产依赖这些资产的人掌握**，并**由此**尽可能迅速地增加生产力总量。

当然，在最初，这只有通过~~强制性地侵犯财产权和资产阶级生产条件~~**以财产权和资产阶级生产条件为基础，构造我们的企业**才能做到；也就是说，必须采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经济上看来并不充分，也站不住脚，**而且与我们的目标相悖**，但在运动过程中，它们会超出自身，使进一步冲击旧社会秩序成为必要，并且是彻底变革生产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当然，这些措施在不同的~~国家~~**共同体**中会有所不同。

不过，在大多数~~先进国家~~**共同体**中，以下措施将相当普遍地适用。

1. 对~~土地~~**一切生产工具**的财产权实行~~废除~~**互助共有化**，并将一切~~土地的~~租金用于~~公共~~**互助共同体的**目的。
2. ~~征收高额累进税或分级所得税。~~**建立有保障的收入，以股息形式向共同体每位成员支付，其金额等于共同收取的全部租金中每人应占的份额。**
3. ~~废除一切继承权。~~**凡贡献劳动者均有权成为成员；成员资格仅凭劳动贡献授予，不能通过继承、购买或任何形式的转让获得。**
4. ~~没收一切流亡者和叛乱者的财产。~~**与所有成员企业订立有约束力的协议，放弃对其自身生产性资产的一切私人所有权，改为从互助共有资产中租用所需之物，以取得占有权。**
5. ~~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并享有独占垄断权的国家银行，将信贷集中于国家手中。~~**建立互助债券市场，通过拍卖出售债券，用于建立共有的生产性资产。**
6. ~~将通信和运输工具集中于国家手中。~~**开发资源，使通信和运输工具掌握在全体成员手中。**

7. ~~增加国家所有的工厂和生产工具；按照共同计划开垦荒地，并普遍改良土壤。~~**为所有企业提供机会，使它们能够尽最大可能取得和扩充可用的生产工具。**
8. ~~人人都有同等的劳动义务。建立产业军，尤其是农业产业军。~~**人人都有平等的参与和生产机会。**
9. ~~将农业与制造业结合起来；通过使全国人口分布更加均衡，逐步消除城乡之间的一切差别。~~**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切差别，将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关系转变为普遍分配关系，使社会价值的生产优先于供出售商品的生产。**
10. ~~所有儿童都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教育。废除现有形式的儿童工厂劳动。将教育与工业生产结合起来，等等，等等。~~**为全体成员建立知识与技能分享网络及支持体系，并提供通过参与生产来发展技能的机会。**

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过程中消失，一切生产~~集中~~**分散**到覆盖全~~国~~**世界**的庞大联合体手中时，公共权力就将失去其政治性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力，不过是一个阶级用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如果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由于形势所迫，必须把自己组织为一个阶级，如果它通过~~革命~~**自我组织**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这一身份用强力扫除旧的生产条件，那么它在扫除这些条件的同时，也就扫除了阶级对立以及一切阶级赖以存在的条件，从而废除了自身作为阶级的统治。

取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自由文化批判

“我们正处在一场革命之中，知识与文化被创造、获取和转化的方式正在改变。”《创新、创造力与知识获取宪章》（Charter for Innovation, Creativity and Access to Knowledge）这样宣告；它可说是自由文化运动的一份宣言。[^25]这场革命反对的是一个随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以剥削创作者为基础的版权制度。对文化生产的任何考察，都必须放到巨大的财富差距与阶级斗争这一背景中理解。

为剥夺创作者创造条件，一直是版权的根本所在。只要对思想拥有排他权利的观念存在，艺术家和作者之中就一直有人批判和反对它。其中许多人采取反版权的立场，彻底反对版权。数字文化的出现与文件分享的普及，使这类异议中的某些形式进入了主流，不过它们往往脱离了阶级斗争的背景，还背负着一种普遍误解：以为版权当初是为保护文化生产者而创立的。这促成了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之类的项目：它们声称促进共有文化的创造，实际上却止步于推广一种更加灵活的私人所有权模式。

随着软件生产与文化生产一起进入创造可复制数字材料的领域，自由软件创作者共同体中出现了新的异议与组织形式。自由软件运动，尤其是它所取得的巨大商业成功，产生了一些方法和工具，事实证明，它们对自由文化运动有巨大价值。然而，自由软件运动也造成了一些误解，因为软件这类供生产者使用的商品，其经济规律与书籍、电影和音乐等消费品不同。要应用著佐权许可这一强有力的模式——这种许可形式保障此类作品衍生版本的自由——就必须考虑软件与文化之间不同的经济规律，使其与整个工人阶级的解放相适应。在一个必须依靠消费品来攫取利润的不自由社会里，自由文化无法持续。自由文化只有在自由社会中才能实现。

著佐权虽然能够非常有效地创造软件公地，但要实现文化作品的公地，则需要极左版权（copyfarleft）：这是一种自由许可形式，对于将自身资产置于公地之外的组织，不向其提供自由使用权。

### 版权是一种审查与剥削制度

“复制权”的存在，早于 18 世纪关于作者所有权的观念。[^26]从 16 世纪到 17 世纪，王室许可证赋予某些出版商印刷特定文本的专有权。1557 年，一份王室特许状赋予伦敦印刷商行会——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独占性的印刷垄断权，因为这可以确保王室掌控哪些书籍获准出版、哪些遭到查禁。最初的版权，是出版商印制副本的权利；它产生于绝对君主制在意识形态上的需要，即控制知识、审查异议。

1694 年《出版许可法》（Licensing Act）到期失效后，书商公会的垄断受到外地书商的威胁，他们就是来自爱尔兰和苏格兰的所谓“盗版者”。

书商公会请求议会通过新法案，延长其版权垄断。但此时的英格兰已不同于 1557 年，此时的议会也不同于那个曾于 1649 年处死查理一世、废除君主制并在克伦威尔治下建立共和国，随后又让查理二世复辟君主制、在 1688 年革命中推翻詹姆斯二世，并于 1689 年通过现代宪政主权第一份法令《权利法案》的议会。如今，这已是约翰·洛克的英格兰。

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自由主义国家与私有财产权意识形态的主要设计者之一。在洛克看来，财产是个人对自身所拥有的所有权的延伸。既然你拥有自己，你就拥有自己生产的东西。财产权由劳动创造。此时英国议会采取了与这种观点一致的立场；议会于 1709 年颁布的《安妮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给了书商公会沉重打击。该法令宣布，作品的所有者是作者，而非出版商，并将新书的版权期限限定为 14 年，已有版权的期限限定为 21 年。这部法令的副标题是《在规定期限内将印刷书籍的复制权授予作者或此种复制权购买者以鼓励学术之法》，它通过竞争建立了知识市场。法令的目的并不是创设作者版权，而是打破书商公会的垄断。

在新闻界誉为文学财产权伟大事业的这场斗争中，主要参与者并不是作者。出版商在法庭上相互起诉，在争夺经济权力的斗争中，以作者权利为借口。把作者视为创始者、认为其对自己的思想享有天然所有权，这种观念或许是艺术家和哲学家发明的，但从中获利的却是出版商。法律不是诗人制定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强制实施经济特权，并会在任何特定时刻，采用它觉得方便的哲学框架来赋予这种特权以合法性。《安妮法令》将作者与出版商之间资本主义形式的关系写入了法律。理论上，作者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但由于他们创造的是非物质的思想，而且缺乏生产书籍的技术手段，他们就必须将权利卖给另一方——拥有足够资本，可以从这些权利中牟利的人。从本质上说，这和其他任何劳动的出售都没有区别。对作者的剥削，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制度诞生之初就已嵌入其中。

知识产权与物质财产之间有重要区别。物质财产是稀缺且有限的，而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东西可以复制，复制成本往往几乎为零，而且任何持有副本的人都可以同时使用。正是这种能够无限复制的特征，使得将信息变成财产必须依赖版权制度。从长远来看，任何可复制商品的交换价值，都会在竞争的推动下趋近其复制成本。复制信息资产几乎不存在障碍，因此，其交换价值不可能超出复制它所需的劳动与资源。换言之，信息本身没有长期交换价值。所以，这类财产的所有者——再次强调，不要把他们与生产者混为一谈——需要法律来阻止这种复制。

只有将他人复制信息的行为规定为非法，所有者才能就复制的权利抽取租金。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将财产权结构延伸到非物质资产与信息。版权是一种法律构造，试图让某些非物质财富像物质财富那样运作，使之能够被占有、控制和交易。

在任何财产权制度下，音乐家都和纺织血汗工厂里的劳动者一样，无法保留对自身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出版、发行、推广和媒体生产手段受到私人控制的制度，确保艺术家与其他一切创意劳动者所能挣到的收入，不会超过维持生存所需。无论你是生物化学家、音乐家、软件工程师还是电影制作人，在这些权利具有任何实际财务价值之前，你就已经把自己所有的版权签让给财产所有者，换得的报酬至多等于你工作的再生产成本。

19 世纪法国社会主义者、首位自称“无政府主义者”的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提出过一个著名论断：财产即盗窃。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财产是盗窃，那么知识产权就是欺诈。说财产是盗窃，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说法，因为自由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正是财产权的基础。财产是在哲学意义上构成盗窃：按照洛克将财产视为自我所有权延伸的概念，拿走并非自己生产的东西，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与在他之前的汤普森和霍奇斯金一样，蒲鲁东认为，财产所有者没有正当权利占有那些将其财产用于生产的人所创造的产品。[^27]如果不诉诸武力，财产所有者所能取得的，就不可能超过他们为生产过程提供的工具的再生产成本。因此，如果不剥夺劳动者独立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资本家阶级就不可能存在。

用美国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者本杰明·塔克（Benjamin Tucker）的话说，“资本的出借者有权要求原物完整返还，但除此之外别无所求”。[^28]由于公地原本不属于私有财产，当工业化以前的农民因为新的圈地而被拒绝进入公地时，可以说他们的土地被偷走了。此外，因为他们在这场剥夺之后被迫成为雇佣劳动者，财产权制度本身也就是一种盗窃制度。

但是，如果物质财产可以被盗走，智慧或思想也能被盗走吗？如果你的土地被盗走，你就不能再使用它，除非服从新的私人所有者设定的条件。如果对思想的所有权类似于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它就应当服从相同的经济交换、没收和查扣条件。而一旦被查扣，它就不再是原所有者的财产。但是，如果你的思想被别人使用，你并没有因此失去使用它的能力，那么究竟有什么被盗走了？传统的财产观认为，财产是一种可以排除他人而占有的东西；这种观念与思想这样无形的东西无法相容。物体在某一时刻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思想却不同，它可以无限扩散，也不具有排他性。即便一首诗存在于另外一千个人的记忆中，也丝毫不妨碍它仍然是那位诗人的诗。

每一种表达，都是此前某种感知的延伸。思想并非凭空原创，而是建立在历史上层层积累的知识之上。艺术家从这些共有的知识层次中创造出作品，赋予它们鲜明可辨的特质与创新。所有创意作品，都重新组合了来自历史与当代语境的思想、词语和图像。在 18 世纪以前，诗人引用先辈与灵感来源时，不会作正式说明；剧作家也自由地借用既有来源中的情节与对白，而不标明出处。荷马以传承数百年的口头传统为基础，创作了《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大量借用了荷马的作品。莎士比亚从霍林舍德（Holinshed）那里借用了许多叙事情节和对白。

这并不是说 18 世纪以前不存在剽窃的概念，而是说它的定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公元 1 世纪，马提亚尔（Martial）首次使用“剽窃者”一词——其字面意思是“绑架者”——来形容这样的人：他们整首抄录他的诗，以抄录者自己的名字传播，就这样把他的诗绑架了。剽窃是冒认他人的作品。但如果一部新作品有与旧作相似的段落或相同的表达，只要新作本身具有审美价值，就不被视为这种冒认。在“创作天才”被发明出来以后，协作、挪用和传承的实践，就被有意地遗忘了。柯勒律治、司汤达、王尔德和 T. S. 艾略特，因为在作品中使用前人的表达而遭到剽窃指控，反映了人们依照现代的作者身份与排他性财产权观念，对这个术语作出了新的界定。

思想如病毒般传播。它们与其他思想结合、改变形态，并迁移到陌生领域。知识产权制度限制思想之间不受约束的交混，将其困在人为的圈地之内，通过占有和控制思想来获取排他性利益。知识产权就是欺诈：它是一种法律特权，让人能够谎称自己是某种思想、表达或技术的唯一“所有者”，并向所有希望在自身生产实践中感知、表达或运用这项“财产”的人征税。使“所有者”丧失思想使用权的并不是剽窃；恰恰是知识产权，依靠国家侵入性的暴力支持，剥夺了所有人使用自身共有文化的权利。

这种剥夺建立在一种法律虚构之上：作者是一个拥有主权的个人，从其想象力的源泉中创造出原创作品，因此对这些作品享有天然且排他的所有权。福柯揭示了作者身份的真相：它是一种功能性原则，阻碍知识自由流通、运用、组合、分解和重新组合。[^29]“作者功能”代表着一种对思想扩散的专制。这种专制，以及它所庇护和维持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后果就是夺走我们的文化记忆、审查我们的言语，并用法律束缚我们的想象力。然而，艺术家依然因为自己与创作天才神话的联系而沾沾自喜，对这一神话如何被用来为剥削自己辩护、扩大财产所有者精英的特权视而不见。

版权将作者与作者置于争夺原创性的竞争战争中。它的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版权还使某一种知识生产过程显得天经地义，否定共有文化观念的正当性，并损害社会关系。艺术家受到的并不是分享思想、表达和作品，或为共有的创造力资源作贡献的鼓励。相反，他们被迫猜忌地守护自己的“财产”，提防他人；在他们眼中，他人都是潜在的竞争者、间谍和盗贼，正埋伏在旁，准备窃取并玷污自己的原创思想。这是一幅按照资本主义自身形象塑造的艺术世界图景，而资本主义力图占有其知识劳动者与创意劳动者的异化产品。

乌得勒支艺术学院艺术政治学荣休教授约斯特·斯米尔斯（Joost Smiers）是坚持废除版权的人士之一。他认为，版权通过给予大型媒体集团反竞争优势，使媒体所有权集中，从而损害艺术家的地位。与其享有版权的排他性，艺术家若处在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让更多出版商争相购买其服务，将会获益更多。[^30]斯米尔斯教授关于版权造成市场低效率的论点是有道理的。版权应当被废除。然而，没有理由相信它会被废除。

版权远非当代资本主义市场中唯一的市场低效率来源。没有市场低效率，资本就无法在任何产业部门攫取超过其自身再生产成本的价值。消除竞争，是资本主义逻辑的核心。如果没有不公平的优势，作为所有者的资本家阶级就无法积累财富，资本主义也就不可能存在。斯米尔斯对版权的批评是正确的；当他进一步谴责版权是一种审查形式时，他同样正确。然而，与一切政治主张一样，只有当废除版权的支持者能够战胜反对者的财富力量时，这一主张才能付诸实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

过去两个世纪中，思想的私人所有权并未能抹去人们对共有文化的记忆，也未能消除这样一种认识：当思想、词语、声音和图像可供所有人自由使用时，知识就会繁荣。自拥有专有权的作者诞生以来，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就一直在挑战知识产权制度，挑战它赋予某些私人个体的那种“权利”：让他们“拥有”创意作品，同时阻止他人使用和重新诠释这些作品。

出生于乌拉圭的法国诗人洛特雷阿蒙伯爵（Comte de Lautréamont），在其 1870 年的《诗集》（Poésies）中，呼吁回归一种非个人的诗歌，一种由所有人共同写作的诗歌。这一组两篇文本，后来被超现实主义者路易·阿拉贡和安德烈·布勒东发现并推崇。洛特雷阿蒙宣称：“剽窃是必要的，进步有赖于它。它紧贴作者的句子，使用他的表达，删去错误的思想，代之以正确的思想。”[^31]他的定义以进步之名，颠覆了用来为财产权关系辩护的个人创造力神话；而事实上，正是这一神话通过文化的私有化阻碍了进步。自然的回应就是重新将文化据为共有，使其成为集体生产的领域，不承认作者身份所筑起的人为圈地。洛特雷阿蒙的这句话，成了 20 世纪先锋派的标杆。达达主义拒绝原创性，将一切艺术生产描绘为回收利用与重新组合：从杜尚的现成品，到查拉用剪碎的报纸作诗的规则，再到赫希、豪斯曼和哈特菲尔德的照片蒙太奇，都是如此。达达主义还以集体工作挑战把艺术家视为孤独天才、把艺术视为独立领域的观念：他们不只创作艺术品和文本，也制造媒体骗局、介入政治集会，并举行街头示威。他们对艺术价值观的攻击，是对产生这些价值观的资本主义基础的反抗。

情境主义国际（Situationist International，SI）将达达主义的思想系统化，发展为一种理论。情境主义国际承认，“挪用转向”（détournement）——让现成的艺术作品、电影、广告与连环漫画转向，或对它们的主导意义重新编码——受益于达达主义实践，但二者有所不同。他们将达达主义视为对主导图像的否定性批判：这种批判依赖于被否定图像能够被轻易辨认；而他们把挪用转向界定为对现有片段的积极重用，仅仅把这些片段当作生产新作品的元素。挪用转向并不首先意味着与传统为敌，而是强调用旧世界的碎片重新创造一个新世界。其隐含的意思是，革命首先不是对过去的起义，而是通过创造新的实践与行为形式，学习以不同方式生活。这些行为形式包括往往不署名的集体写作，以及在作品上附上“无版权”或“反版权”标记来明确拒绝版权制度，同时加上使用说明，例如：本书中的任何文本都可以自由复制、翻译或改编，甚至无须注明来源。

事实证明，相比激进艺术家的剽窃实践，或后结构主义理论家对作者的批判，数字化对作者身份与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构成了大得多的威胁。现代社会虚构出一种作者形象：孤独的创造者，创作独一无二的原创作品；计算机则消解了维系这种虚构所必需的边界。所有权预设了文本之间的区隔，以及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区隔。这种区隔的人为性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在邮件列表、新闻组与开放出版网站上，从读者转变为作者是自然而然的；读者发表评论，并将原文片段融入回应而不使用引号，使原始文本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试图为网上写作主张版权，显得日益荒谬，因为这些文本往往由集体创作，并立即得到大量复制。网络信息在流通时无视版权惯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作者观念，似乎真的成了过去的幽灵。数字化最重要的影响，或许在于它威胁着知识产权的传统受益者：普通人正亲自掌握生产和传播的手段，因此图书出版商、唱片公司和电影业的垄断控制，已不再必要。

### 创意反公地

自由软件、文件共享，以及以采样和重新利用其他媒介为基础的艺术形式相继出现，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了严重问题。尤其是音乐业和电影业，基本上正对自己的消费者发动一场全面战争，阻止消费者下载和采样这些行业所拥有的财产——受其版权保护的作品。显然，数字网络技术给唱片业和电影业造成了严重难题。在先锋艺术家、独立小刊物制作者、激进音乐人和亚文化边缘群体中，反对版权限制有着丰富的历史。今天，反对知识产权的斗争却由律师、教授和政府成员领导。不仅主导者所属的社会阶层大不相同——这一点本身或许并非特别重要——就连反对知识产权的斗争框架也完全改变了。

在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这样的法学教授对知识产权产生兴趣之前，异议者的论述反对对公地的任何占有，无论它属于知识领域还是物质领域。如今，占据舞台中央的却是财产权和经济特权的支持者。争论的重点不再是作者乃一种虚构、财产即盗窃，而是知识产权法需要受到约束和改革，因为它现在侵犯了创作者的权利。莱西格批评全球媒体公司及其强大游说集团强行推动的近期版权立法变更，批评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荒谬的程度，以及其他限制艺术家创造力的扭曲做法。然而，他并不质疑版权本身，因为他把版权视为激励艺术家创作的最重要因素。这里的目标是在保留知识产权有益效果的同时，抵御围绕它的极端主义和绝对主义。

莱西格在柏林举办的 Wizards of OS 4 大会主旨演讲中，赞颂了一种自由分享、协作写作的读写文化；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文化一直是常态。按照他的解释，在过去一个世纪，知识产权立法阻碍了这种读写文化，将它转变为由生产者控制体制主导的只读文化。[^32] 莱西格痛惜近期版权法的荒唐运用：DJ Danger Mouse 的《灰色专辑》（The Grey Album）和哈维尔·普拉托（Javier Prato）的《耶稣基督：音乐剧》（Jesus Christ: The Musical）等混音艺术作品，都因此遭到压制。这两位艺术家与在他们之前的约翰·奥斯瓦尔德（John Oswald）和 Negativland 一样，都受到作品中所用音乐的合法所有者的打击。在这些案例中，艺术家在法律眼中不过是消费者，他们的意愿被置于生产者——分别为披头士乐队和格洛丽亚·盖诺（Gloria Gaynor）——及其法律代理人的控制之下。问题在于，生产者控制正在制造一种只读文化，摧毁创作生产的活力和多样性。它牺牲所有其他人的利益，维护少数享有特权的“生产者”的狭隘利益。

莱西格把生产者控制与文化公地相对照；文化公地是一种人人都可使用、也可为之作出贡献的共有价值资源。公地否定生产者控制，坚持消费者的自由。自由文化中的“自由”，指消费者使用共有文化资源的自然自由，而非由国家强制保障的、让生产者控制“其”作品用途的自由。原则上，文化公地的概念取消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区分，将二者视为持续进程中地位平等的行动者。

莱西格声称，今天，具体来说在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CC）项目中，读写文化的可能性已经重生。但知识共享真的是一种公地吗？按照其网站的说法，知识共享界定了完整版权（保留所有权利）与公有领域（不保留任何权利）之间的一系列可能性。知识共享还提供许可证，帮助你在保留版权的同时，邀请别人以某些方式使用你的作品，即一种“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意思很清楚：知识共享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作为生产者的“你”，继续控制“你的”作品。它邀请你从一系列限制中作出选择，将它们施加于“你的”作品，例如禁止复制、禁止衍生作品，或禁止商业使用。这里的假定是，作为作者兼生产者，你所创作和言说的一切都是你的财产。消费者的权利未被提及，文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区分也未受到质疑。知识共享非但没有否定生产者控制，反而赋予它合法性；它强化而非取消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区分。它扩展了这样一种法律框架：生产者可以禁止消费者利用共有资源创造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

为并非真正共有资源的作品制作“公地契约”，正是知识共享所代表的恰好版权（copyjustright）路径的典型问题。即使披头士和格洛丽亚·盖诺是在知识共享的框架下发布作品，决定《灰色专辑》或《耶稣基督：音乐剧》是否获准存在的，依然会是他们，而非 DJ Danger Mouse 或哈维尔·普拉托。披头士和格洛丽亚·盖诺的法律代理人，同样可以轻而易举地用 CC 许可证强制执行他们对作品用途的控制。只要生产者仍有专属权利决定给予消费者多大程度的自由——而莱西格从未质疑过这一权利——知识共享的“解决方案”就没有解决他本人提出的生产者控制问题。知识共享声称要让生产者“自由”选择发布作品时的限制程度，这与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所需的实际条件相矛盾。莱西格没有理由拿 DJ Danger Mouse 和哈维尔·普拉托的案例来为知识共享事业背书。

同样，莱西格对自由软件运动的赞美也显得虚假，因为自由软件运动的架构，在技术上，也通过许可证在法律上，保证每个人都能利用作为共有资源的源代码。尽管知识共享自称在延伸自由软件运动的原则，它赋予创作者选择作品使用方式的自由，与自由软件领袖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发明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赋予使用者的自由，却有很大差别：GPL 允许使用者复制、修改和分发软件，只要把同样的自由传递下去。斯托曼近期发表声明，全盘否定知识共享，理由是其中有些许可证是自由的，另一些却不是；他认为，这会让人误把共同标签当成有实质意义的东西，而实际上，这个标签背后并没有共同标准，也没有共同的伦理立场。[^33]

著佐权（copyleft）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只是为了在实践中放弃它；知识共享对所有权的援引则是认真的，而非反讽。知识共享的自选式许可证，允许作者根据个人偏好和品味，任意限制使用者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共享是版权的一种更精细版本。它既不挑战整个版权体制，也不像著佐权那样，保留版权的法律外壳，以此把版权的实际作用颠倒过来。

公有领域、反版权和著佐权，都是建立公地的尝试：一种不属于任何人的共享空间，供所有人自由使用。具体使用条件可能因对权利与责任的不同理解而有所差异，但这些权利是共同权利，资源由整个共同体平等共享。资源的使用，不像知识共享的做法那样，依照个别成员的意愿逐案任意授予。知识共享中五花八门的文化产品并非共同持有，因为允许还是禁止使用，取决于个别作者的选择。因此，知识共享是一种反公地，以一个蓄意误导的名称，兜售资本主义的私有化逻辑。它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跟上信息交换的快速步伐；其方法不是使信息自由流通，而是对各种程度的所有权和生产者控制，提供更精细的定义。

一场起初要求废除知识产权的运动，变成了为所有者量身定制许可证的运动。几乎不知不觉间，一场曾由激进分子、黑客和盗版者组成、具有威胁性的运动，如今成了改良派、修正主义者和资本主义辩护士的领地。资本受到威胁时，就会收编反对它的力量。历史上，我们已经多次看到这种情形。事实上，最引人注目的例子之一，就是自主组织的工人委员会，被转化为同公司所有者谈判法律合同的工会运动。知识共享也是一种类似的变质：它不质疑私有财产的“权利”，而是在游戏及其规则早已确定的场地上，争取些许让步。知识共享的实际效果，是把政治争议压缩在早已获准的范围之内。

知识共享一面缩小争议的空间，一面把自己描绘得十分激进，仿佛是反对知识产权斗争的先锋。知识共享已经成为非商业许可领域某种默认的正统观念，也成为许多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热衷支持的事业；这些人一般认为自己属于左翼，尤其反对知识产权体制。

在无数网站、博客、演讲、文章、艺术作品和音乐中，人们以道德说教的口吻援引知识共享标签，仿佛它就是真正“自由文化”革命即将到来的充分必要条件。知识共享属于更广泛的版权抗争（copyfight）运动；这场运动把自己定义为一场废除“知识产权”、回归尚未腐化的版权法之神话性原则的斗争，声称那些原则曾“真正”试图保护作者权利。参与这场运动的个人和团体，倡导所谓“更聪明的知识产权”，或倡导改革知识产权，使其不再威胁言论自由、民主、竞争、创新、教育、科学进步，以及其他对我们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福祉至关重要的事物。

这怪异地重演了最早在浪漫主义时期出现的版权斗争：人们使用资本自身的语言和前提，反对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形式的过度扩张。知识共享保留了浪漫主义关于原创性、创造力和财产权的观念，同样把“自由文化”视为一个独立领域，孤芳自赏地与物质生产世界隔绝。自十八世纪以来，“创造力”

与“原创性”的观念，就与知识的反公地密不可分。知识共享也不例外。包括知识共享在内的版权抗争运动所持的这种观点，与自由文化历史中“自由”的理念并不一致。例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存在的《情境主义国际》（Internationale Situationniste）杂志，出版时刊有如下版权声明：“所有发表于《情境主义国际》的文字，均可自由复制、翻译或改编，甚至无须注明出处。”[^34]

更早的时候，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伍迪·格思里（Woody Guthrie）给那些想要唱片歌词的听众散发的一本歌集中，就有这样一则说明：

> 这首歌已在美国取得版权，版权登记号为 #154085，有效期二十八年。谁要是被发现未经我们许可就唱它，那一定会成为我们的好朋友，因为我们压根儿不在乎。出版它。写下它。唱出来。随它摇摆。用约德尔唱法唱它。我们写了它，这就是我们想做的全部事情。[^35]

显然，这些例子坚持的自由，是消费者使用和生产的自由，而非生产者实施控制的“自由”。如果自由文化确实旨在为文化的同侪生产建立共有资源，那么，它所提供的框架就必须经过专门设计，使其不能被用来攻击自由文化。伍迪·格思里和情境主义国际提出的条款通过了这一检验，知识共享却没有。此外，自由文化的支持者必须坚定地否定生产者控制权，并反对强制划分生产者与消费者。

### 自由软件：版权吞噬自身

如果可复制的信息只因法律而变得稀缺，它也可以通过法律变得丰裕。利用版权法本身来反对版权的实践，被称为著佐权；随着软件开发和自由软件共同体的兴起，它逐渐得到广泛关注。

通用公共许可证（GPL）是首个有大量自由软件据以发布的著佐权许可证。它的发明者理查德·斯托曼认为，在数字复制时代，版权的作用已经完全颠倒。版权最初是一项让作者为了公众利益而限制出版商的法律措施，如今却变成出版商维持垄断的武器：他们向已经拥有自行复制手段的公众施加限制。一般意义上的著佐权，以及 GPL 这样的具体许可证，其目的就是把这一颠倒再次颠倒过来。

著佐权运用版权法，却将它翻转过来，使之服务于与通常用途相反的目的。它不再助长私有化，而成为一项保障，确保每个人都有使用、复制、分发和修改软件或任何其他作品的自由。它唯一的“限制”，恰恰是保障自由的那一条：使用者不得限制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因为所有副本和衍生作品都必须依照相同许可证重新分发。著佐权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只是为了在实践中放弃它：只要将著佐权传递下去，任何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使用作品。这种纯粹形式上的所有权主张意味着，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对已有著佐权的作品另加版权，企图限制其使用。

著佐权许可证要求，信息的再利用和再分发必须遵循自由软件基金会提出的“四项自由”，以此保障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由。这四项是使用、研究、修改和再分发的自由。[^36] 从历史背景来看，著佐权介于版权与反版权之间。作者以反版权方式发布作品，源于一种慷慨精神：它肯定知识只有在不归任何人所有时，才能繁荣发展。作为“不保留任何权利”的宣言，反版权是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中提出的一句完美口号。它假定其他人会怀着同样的慷慨精神使用信息。但公司学会了利用版权的缺失，重新分发作品以牟利。

斯托曼在 1984 年提出了著佐权的想法。此前，一家公司改进了他放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公有领域在技术上相当于反版权，但没有公开批判的姿态——随后将源代码私有化，拒绝分享新版本。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佐权代表着一种成熟，是从痛苦教训中得来的认识：放弃一切权利，可能招致牟利者的滥用。著佐权试图建立一种以相互的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公地；想要共享共有资源的人，在伦理上有义务尊重其他使用者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向公地增添东西，但谁也不能从中拿走东西。

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著佐权相对于反版权有所退却，并且受到诸多矛盾的困扰。斯托曼的立场符合一种广泛共识：版权被扭曲成了让公司受益的工具，而不再惠及其原本要保护的作者。然而，关键在于，版权从未有过这样一个黄金时代。版权始终是一种法律工具。它把文本与作者绑定起来，将思想转化为商品，为资本所有者牟利。

这种对版权的特殊短视，是一种更普遍现象的组成部分：对经济问题避而不谈。著佐权中的“左”，类似一种模糊的自由至上主义；它反对封闭、不透明的体系和对信息获取的极权限制，而不是反对经济特权或劳动剥削。著佐权源自一种黑客伦理，其最接近的理念是为知识而追求知识。它的首要目标，是捍卫信息自由，抵御“体制”强加的限制。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黑客的政治观点如此广泛而多样，也解释了把黑客联结起来的共同点——斯托曼的著佐权愿景中的“左”——为什么并非多数政治行动者所理解的左翼。

GPL 和著佐权常被拿来证明自由软件运动有反商业倾向。但这种倾向并不存在。GPL 要求的四项自由意味着，任何额外限制，例如非商业条款，都会使作品被归为非自由作品，即便它符合其中某些自由。保持软件的“自由”，并不妨碍开发者出售自己通过劳动修改的副本，也不妨碍商业公司收费再分发，只要它们传递相同许可证，并让源代码保持透明。

这种自由既没有像一些自由软件爱好者宣称的那样消灭交换，也并非与建立在窃取剩余价值之上的资本主义经济不相容。这种公地所固有的矛盾，部分源于将“专有”（proprietary）等同于闭源或不透明的理解。“专有”意味着存在一个所有者，他禁止获取信息并将源代码保密；它不一定意味着存在一个攫取利润的所有者，尽管在实践中，将源代码保密与攫取利润经常同时发生。只要满足那四个条件，对自由软件进行商业性再分发就是非专有的。

几乎每一间办公室、每一所学术机构、每一座工厂，日常工作都依赖软件。对这些组织而言，软件的使用价值可以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直接转化为交换价值；它们不是靠直接出售软件，而是靠经营原本的业务、销售原本的产品，并运用软件提高生产率来实现这一点。支付软件许可费用并接受许可证的限制性条款，不符合它们的利益。类比大卫·李嘉图关于地主的论述，微软这样的软件公司的利益，始终与每一个软件使用者的利益相对立。

学校、工厂、办公室和电子商务企业等软件使用组织，合计在内部雇用的软件开发者，远远多于微软等少数出售专有软件的公司。因此，自由软件对这些组织极具吸引力，因为它们可以通过共同维护一套共有的软件资产，降低各自的开发成本。因此，那些能够而且确实会付钱聘请开发者制作自由软件的组织，看重自由软件的使用价值，即便它们并不拥有软件的专有版权。IBM 等技术巨头为降低自身生产成本而支持自由软件和著佐权，这与大卫·李嘉图这样的自由主义资本家有许多共同之处：后者努力克服地主相对于资本家的优势，例如致力于降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价格。

然而，自由软件的构想并不只是为了降低公司的软件开发成本。理查德·斯托曼在其组织的网站上写道：“我从事自由软件工作的动力来自一个理想主义目标：传播自由与合作。我希望推动自由软件普及，取代禁止合作的专有软件，从而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37] 但由于自由软件无法直接取得交换价值，自由软件生产者仍须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以维持物质生存。因此，著佐权无法在任何物质意义上“让社会变得更好”，因为自由软件生产者创造的大部分交换价值，都被那些有能力供给其生计的物质财产所有者攫取。著佐权无法使劳动者积累超出惯常生计水平的财富，因此单靠著佐权，不能改变生产性资产或其产出的分配。由此，著佐权对财富与权力的分配，并无直接影响。

并不是所有自由软件都采用著佐权。任何依据自由软件基金会所规定的四项自由获得许可的软件，都是自由软件。如果软件还进一步规定，其所有衍生作品也必须传递这些自由，它才属于著佐权软件。由此就必须提出一个问题：著佐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有益于自由软件运动？

尽管存在斯托曼在 1984 年的那种塑造其思想的经历——其公有领域软件被占用并私有化——但也有大量相反的例子：一些大规模自由软件项目始终采用允许专有再分发的许可证，例如各种以 BSD 为基础的操作系统，以及极其流行的 Apache Web 服务器。公司虽然可以在专有应用中使用这些项目的代码，但这样做是有成本的。将自身开发与主要自由软件项目分离后，它们就必须手动打补丁，或将自由版本的代码改进重新实现到自己的分支中，同时还会失去自由软件共同体对其专有贡献的改进支持。这意味着，选择制作自由软件专有版本的公司，需要很强的商业理由。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因此很少发生，因为专有版本往往很快在功能上落后于自由软件版本，从而失去市场价值。

自由软件专有利用中最成功的例子，来自主营硬件而非软件的公司，例如苹果电脑或 Juniper 路由器；它们都运行着从 BSD 系项目衍生而来的专有软件版本。应当指出，苹果和 Juniper 将软件专有化，并不是为了销售软件，而是为了把它与昂贵的硬件捆绑销售。两家公司都努力阻止用户合法购买软件并在更便宜的通用硬件上运行，这凸显了上述一点。例如，苹果曾试图阻挠 Hackintosh 项目，该项目提供在不受支持的计算机上安装 Mac 操作系统的说明；苹果还对销售非苹果硬件、但预装了合法购买的 OS X 副本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38]

这类例子说明了著佐权内在的自由诉求。苹果的行为并未威胁到它所借鉴的 BSD 系自由软件项目。事实上，苹果还为这些项目作出过贡献。然而，BSD 式许可证的条款允许苹果增加限制，以此控制用户，剥夺用户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合法购得软件的自由。如果苹果的操作系统基于 Linux 这样的著佐权软件——Linux 依据 GPL 发布——它就不会有这种选择。

正如著佐权在某些方面相对于反版权的思想立场是一种退却，著佐权的政治立场相对于社会主义左翼的思想立场，也是一种很大的退却。即便著佐权借用左翼反对财产权的论证，它也把批判限制在非物质财产权的狭窄领域。埃本·莫格伦（Eben Moglen）的《点共产主义宣言》（The dotCommunist Manifesto）便是其中一个格外无耻的例子。[^39] 它对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部开创性的宣言作了侮辱性的拼仿，借用了 1848 年号召工人阶级团结起来废除资本主义的战斗檄文，却只要求废除知识产权。这两位十九世纪的唯物主义者本会明白，废除知识产权并不能让工人阶级挣脱锁链。莫格伦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也是斯托曼的自由软件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他没有触及财产权制度本身的问题，因此，虽然自鸣得意地模仿那些革命者，却并未从他们的立场中学到任何东西。

然而，尽管著佐权代表着思想和政治上的退却，在软件开发领域，它已经证明自己是建立信息公地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使所有生产依赖它的人广泛受益。确实，自由软件运动的兴起，理应激励所有努力追求更公平生产形式的人。

社会主义左翼主张，财富必须由创造它的人更加公正、平等地共享和控制。实现这一点的最佳方式，或许是去中心化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合作社和委员会。资本主义组织支持自由软件，是因为它代表着可用于生产的共有使用价值资源；出于同样的理由，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者，也就是所有劳动者自主组织的企业，同样能从这种共有的著佐权软件资源中受益，并将软件开发者纳入自己的集体企业。

因此，自由软件对劳动者自主组织的生产具有价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本来源：那些此前本会由专有软件公司独占控制的软件，让我们有可能保留更大份额的劳动成果。或许，与保留更多劳动成果同样重要的，是软件共同体开创了以合作方式组织的大规模分布式项目，把散布世界各地的贡献者汇聚起来，共同开发有价值的软件。通过这种方式，自由软件运动为实现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的历史理想作出了重要贡献：即“按产业组织起来，［并］在旧社会的外壳中构建新社会的结构”。[^40]

### 自由文化需要自由社会：极左版权

尽管著佐权在形成有价值的共有软件资源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但把这一模式重新套用到艺术和文化领域——反对知识产权的异议最初正是从这些领域产生的——仍然存在问题。文化作品与软件不同，它们是消费品，而非用于生产的工具或生产者用品。如前所述，生产者用品是生产中使用的资产，例如生产可出售获利的消费品所需的工具和设备。资本需求不同于消费需求。资本需求是对生产者用品的需求；消费需求是对消费品的需求。资本主义并不要求资本品的生产本身带来利润，因为利润是通过控制消费品流通来获取的。因此，任何降低资本成本的因素，都会增加销售商品时可能攫取的利润。未能理解资本需求与消费需求之间的区别，就会助长这样一种神话：自由软件的成功，可以成为自由文化的范本。在资本主义之下，只有资本可以是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软件可以自由，而文化若没有更根本的社会变革，就不可能自由。

在大多数情况下，艺术不像软件那样，是一种通用的生产投入。因此，对艺术的需求是消费需求，而非资本需求。当然，也有一些艺术作品可被视为生产投入，例如音效、剪贴画、音乐片段等；上文也已详细讨论过艺术家借鉴前人作品的传统。但当我们讨论诗歌、小说、电影或音乐等内容作品，以及游戏等娱乐软件的经济问题时，我们谈论的是消费品，而非生产者用品。资本主义出版公司和娱乐业巨头会支持著佐权软件的创作，以便将其用于生产。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不会支持著佐权艺术的创作。它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艺术是消费品，而这个行业做的并不是免费赠送消费品的生意。它们从事的，恰恰是通过控制消费品的分配来获取利润的生意。

与所有可复制、可再生产的信息一样，内容作品没有直接交换价值；而且，与软件不同，它们通常也没有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存在于这些作品的爱好者那里；如果财产所有者不能向这些爱好者收取复制权费用，他们又为什么要资助作品的生产呢？如果财产所有者不愿支持那些自由传播的著佐权艺术，那么谁会支持？答案并不清楚。在一些情况下，私人或国家文化基金等机构会这样做，但它们只能支持极少数艺术家；即便如此，它们在决定谁获得资助、谁不能获得资助时，也只能采用值得怀疑、归根到底多少有些武断的遴选标准。

试图将著佐权应用于文化作品时，问题十分明显。如果某人以著佐权许可证发布一部小说，而兰登书屋（Random House）将其印刷出版，并从作者的作品中获利，只要著佐权得到继续传递，兰登书屋就没有违反著佐权。“自由”意味着向商业占用开放，因为在著佐权的术语中，自由被定义为信息不受限制的流通，而非免于剥削。因此，将著佐权应用于艺术作品、音乐和文字生产时，最主要的修订，是允许非商业性的复制、修改和再分发，这就不足为奇了。

来自意大利的反知识产权作家团体无名（Wu Ming）认为，有必要限制商业使用或营利性使用，以禁止对文化劳动者的寄生性剥削。他们为这种限制及其对 GPL 版著佐权的偏离辩护，理由是反对剥削、争取公平劳动报酬的斗争，是左翼历史的基石。其他内容提供者和图书出版商，例如 Verso，又扩大了这种限制：他们声称复制、修改和再分发不仅应当是非营利的，还应符合原作精神，却不解释这种“精神”意味着什么。

罗马尼亚独立媒体（Indymedia Romania）在多次遭遇新法西斯主义网站 Altermedia Romania 的侵扰之后，修改了自己的著佐权定义，以更清楚地说明“符合原作精神”的含义。后者的“恶作剧”，从劫持 indymedia.ro 域名，到复制独立媒体的文章并捏造姓名和来源，不一而足。罗马尼亚独立媒体的限制包括：不得修改原有署名或来源，因为这违背透明的诉求；不得为营利而复制资料，因为这滥用了慷慨的精神；不得在通过国籍、族裔、性别或性取向歧视个人或群体、侵犯其权利的情境中复制资料，因为这违背它对平等的承诺。

著佐权的其他版本，试图在更强烈地诠释著佐权之“左”的基础上增加限制。其依据不是免受限制的消极自由，而是积极原则，例如将社会合作置于利润之上、无等级的参与，以及不歧视。限制更严的著佐权定义，试图建立一种信息公地；它关心的不只是信息自由流动，也将自己视为更广泛社会运动的一部分，而这场运动以共同的左翼原则为其共同基础。在各种变体中，著佐权代表着一种务实而理性的路径，承认自由的边界意味着相互的权利与责任。这些不同限制，代表着对权利与责任究竟应当是什么的不同解释。然而，考虑到多数保留完整版权的艺术家经济状况不佳，指望著佐权的非商业变体改善艺术家的经济状况，看来希望渺茫。

艺术家保留商业权利的主要优势，是能够依据其他条款将作品授权给娱乐业；娱乐业具有商业性质，因此不符合非商业许可证中免费使用的条件。然而，艺术家缺乏以商业规模制作和发行作品的资源。因此，他们实际上依赖那些拥有足够资本的人，并且在谈判中无法争取到超过维持生计的所得。实质上，他们出卖自己的想法，就像其他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一样。伯恩茅斯大学信息法学教授马丁·克雷奇默（Martin Kretschmer）的《音乐艺术家的收入与数字化：英国和德国实证数据述评》（Music Artists’ Earnings and Digitisation: A Review of Empirical Data from Britain and Germany）说明了这一点；他在文中得出结论：“创作者从排他性中几乎无利可图。”[^41] 同样，在 2006 年的研究《版权收入的实证证据》（Empirical Evidence on Copyright Earnings）中，克雷奇默指出：“对大多数创作者而言，非版权活动，甚至非艺术活动所得，都是重要的收入来源。”[^42] 这项研究包含许多惊人的数字。例如，英国表演权协会（Performing Right Society）在 1994 年向其版权持有人分配款项的中位数，仅为 84 英镑。[^43]

非商业条款或许提供了一种方法，把生产自由文化的艺术家纳入一个在其他方面仍由专有权支配的娱乐业；但它们既不挑战这个专有权支配的娱乐业，也不处理其中内在的剥削问题。对于倡导劳动者自主组织生产的社会主义左翼而言，非商业条款存在严重问题，因为这些条款限制了非资本主义企业复制此类作品的能力。因此，这类许可证不但损害艺术家的利益，也损害所有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它们与社会主义左翼的总体目标——建立由劳动者控制的经济——并不相容。

要使著佐权在文化生产领域蜕变为一种革命工具，它就必须成为“极左版权”（copyfarleft）。它必须坚持由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作品本身必须成为共有资源的一部分，供其他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者用于生产。只要作者保留以作品赚钱的权利，却阻止其他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者这样做，他们的作品就根本不能被视为公地的一部分，而仍然是私人作品。极左版权许可证不应限制商业使用，而应限制不以公地为基础的使用。

具体而言，极左版权必须为在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条件下工作的人制定一套规则，为在生产中使用私有财产与雇佣劳动的人制定另一套规则。极左版权许可证应使生产者能够自由分享，同时保留其劳动产品的价值。换言之，劳动者必须能够把自己的劳动投入共有财产并由此获得报酬，而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则不能利用雇佣劳动获取利润。

因此，在极左版权许可证之下，一家劳动者所有的印刷合作社，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复制、分发和修改共有资源；但一家私人所有的出版公司，却不能免费使用这些资源。这样一来，尽管极左版权限制了专有再分发，它仍在与著佐权相同的意义上保持自由。极左版权只禁止从公地中减去东西，而不禁止向公地作出贡献。

极左版权许可证将允许以公地为基础的商业使用，同时禁止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获利。著佐权的非商业路径两者都做不到：它阻止以公地为基础的商业活动，却未能有效限制雇佣劳动剥削，因为后者需要财富分配的改变。著佐权为以公地为基础的生产所使用的软件提供了坚实基础。极左版权则可能提供一种可行基础，使文化作品也成为独立生产者使用的共有资源的一部分。只有推动劳动者经济的发展，而非仅仅阻止商业使用，才能改变财富的分配。

不过，要使极左版权产生影响，就需要将它应用于一种正在萌生的劳动者经济之中；这种经济必须包含多种生产形式，例如文化生产与物质生产，既有艺术，也有食物等。缺少这种环境，著佐权及其各种变体对多数艺术家几乎没有优势，因为他们通过商业许可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这些艺术家而言，反版权依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反版权是一种拒绝务实妥协、力图彻底废除知识产权的激进姿态。它肯定一种绝对的自由，不承认其愿望有任何边界。

一些著佐权变体增加了限制，另一些则拒绝任何限制，连最初著佐权施加的那唯一一项限制也拒绝。围绕对等文件共享展开的运动，最接近反版权的姿态。最好的例子，是拉斯穆斯·弗莱舍（Rasmus Fleischer）的 Copyriot 博客；他来自反知识产权智库 Piratbyrån（海盗局），该组织也是 Pirate Bay 的最初创办者。Pirate Bay 是对等网络共同体中最知名的 BitTorrent 网站。Copyriot 的格言是：“没有版权，没有许可证。”不过，这与较早的反版权传统有所不同。弗莱舍认为，在数字技术时代，版权已经变得荒谬，因为它不得不诉诸种种虚构，例如上传与下载、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区分，而这些区分在横向的对等通信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海盗局全盘拒绝版权，并非因为版权从一开始就有缺陷，而是因为版权原本是为管制印刷机这样昂贵的单向机器而发明的，它已不再符合当下复制技术所带来的实践。尽管版权依赖的虚构十分荒谬，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仍表明，受著佐权启发的模式也有重要作用。考虑到实际问题，我们并非总能彻底拒绝现有法律环境。建立生产与分享的替代方式，“在旧社会的外壳中建立新社会”，要求我们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内部行动，而这个体系内嵌了攫取与剥削的逻辑。固然存在作出反抗姿态的空间，但我们也必须继续寻找建立和扩展公地所必需的形式与结构。看来很清楚，著佐权和极左版权这样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公地并使其保持自由。

只要版权继续存在，我们就仍然需要受著佐权启发的许可证，以便在版权体制内实现知识自由。只有当劳动者完成其建立无阶级社会的历史使命时，我们才能创造一种真正自由、不受限制的文化。

## 同侪生产许可证：极左版权的一种范本

以下《同侪生产许可证》由 John Magyar（文学学士、法律博士）和 Dmytri Kleiner 创制，作为极左版权（copyfarleft）许可的一种范本。它以知识共享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许可为基础改写而来：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 。

### 许可

本作品（定义见下文）依照本极左版权公共许可证（以下简称“本许可”）的条款提供。本作品受版权法及其他一切适用法律保护。除本许可或版权法授权的使用外，禁止对本作品作任何使用。

一旦行使本许可所授予的任何与本作品有关的权利，即表示您同意受本许可条款约束。在本许可可被视为合同的范围内，许可方以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条款及条件为对价，授予您本许可所载的权利。

### 1. 定义

**a. “改编作品”**，是指基于本作品，或基于本作品与其他既有作品而创作的作品，例如翻译、改编、衍生作品、乐曲编配，或对文学艺术作品、录音制品、表演作出的其他变更，包括电影改编，以及对本作品进行重构、转换或改编的任何其他形式，其中也包括任何可辨认出源自原作的形式。不过，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在本许可中不视为改编作品。为免疑义，如果本作品是音乐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将本作品与活动影像按时间关系同步配合（“配乐同步”），在本许可中视为改编作品。

**b. “汇编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集合，例如百科全书、选集，或表演、录音制品、广播的集合，或下文第 1(f) 条所列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或客体的集合；该集合因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其中本作品以完整、未经修改的形式，与一项或多项其他内容共同组成一个集合整体，而这些其他内容各自均为独立作品。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在本许可中不视为上文定义的改编作品。

**c. “发行”**，是指通过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占有或所有权，向公众提供本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原件及复制件，具体视情况而定。

**d. “许可方”**，是指依据本许可条款提供本作品的一个或多个个人、一个或多个实体。

**e. “原作者”**，对于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创作本作品的一个或多个个人、一个或多个实体；如无法确定任何个人或实体，则指出版者。此外：

（i）对于表演，是指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者，以及以表演、歌唱、讲述、朗诵、演奏、诠释或其他方式演出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人；（ii）对于录音制品，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加以固定的制作者，制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iii）对于广播，是指传输广播的组织。

**f. “作品”**，是指依据本许可条款提供的文学和／或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科学及艺术领域中的任何创作，无论采用何种表达方式或形式，包括数字形式，例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或其他同类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或哑剧娱乐作品；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达的作品；素描、绘画、建筑、雕塑、雕版或石版作品；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达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或立体作品；表演；广播；录音制品；在作为可受版权保护作品而获得保护的范围内的数据汇编；或由综艺、马戏表演者演出的作品，但仅限于其未被另行视为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范围。

**g. “您”**，是指根据本许可行使权利的个人或实体，且其此前未曾就本作品违反本许可条款；或者虽曾违反，但已获得许可方明确准许，得以依据本许可行使权利。

**h. “公开表演”**，是指以任何方式或方法公开朗诵本作品，并向公众传播该公开朗诵，包括通过有线、无线方式或公开数字表演；以使公众成员能够在各自选定的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以任何方式或方法向公众表演本作品，并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表演，包括公开数字表演；以及以任何方式，包括符号、声音或图像，广播和转播本作品。〔译校注：此处英文为 “from a place and at a place individually chosen by them”，重复使用 place；本译文未擅自将其中一处改成“时间”。〕

**i. “复制”**，是指以任何方式制作本作品的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或录像，以及对本作品进行固定和复制其固定物的权利；其中包括将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以数字形式或其他电子媒介储存。

### 2. 公平处理权

本许可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不受版权限制的任何使用，亦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根据版权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中有关版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而产生的权利。

### 3. 许可授予

在遵守本许可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方特此授予您一项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占、永久的许可（期限为适用版权的存续期间），以行使下列与本作品有关的权利：

**a.** 复制本作品；将本作品纳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以及复制被纳入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

**b.** 创作和复制改编作品，但任何此类改编作品，包括任何媒介上的任何译本，均须采取合理措施，通过清楚标注、区分或其他方式，表明对原作品作出了变更。例如，译本可标注“原作品已由英文译为西班牙文”，修改本可注明“原作品已作修改”。

**c.** 发行和公开表演本作品，包括被纳入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以及

**d.** 发行和公开表演改编作品。上述权利可通过现已知悉或今后开发的一切媒介与格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为在其他媒介和格式中行使这些权利而作出技术上必要修改的权利。在遵守第 8(f) 条的前提下，许可方保留一切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 4(f) 条规定的权利。

### 4. 限制

上文第 3 条授予的许可，明确受以下限制约束：

**a.** 您只能依据本许可条款发行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您所发行或公开表演的每一份本作品复制件，都必须附带本许可的一份副本，或本许可的统一资源标识符（URI）。您不得就本作品提供或施加任何条款，以限制本许可的条款，或限制本作品接收者依据本许可行使所获权利的能力。您不得对本作品作再许可。对于您发行或公开表演的每一份本作品复制件，您必须完整保留所有提及本许可及保证免责声明的声明。在发行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时，您不得对本作品施加任何有效技术措施，以限制从您处取得本作品的接收者行使本许可所授予权利的能力。本第 4(a) 条同样适用于被纳入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但不要求汇编作品中除本作品以外的部分也受本许可条款约束。如果您创作汇编作品，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按要求从该汇编作品中删除第 4(d) 条所要求的任何署名。如果您创作改编作品，在收到任何许可方的通知后，您也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按要求从该改编作品中删除第 4(d) 条所要求的任何署名。

**b.** 除第 4(c) 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您不得以主要意在获得或指向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的方式，行使上文第 3 条授予您的任何权利。通过数字文件共享或其他方式，以本作品交换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应视为意在获得或指向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但前提是这种受版权保护作品之间的交换，不涉及支付任何金钱报酬。

**c.** 您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为商业目的行使第 3 条授予的权利：

（i）您是劳动者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所有的集体；并且

（ii）该企业或集体所产生的一切财务收益、盈余、利润和利益，均在劳动者所有者之间分配。

**d.** 由私人拥有和管理、并谋求从领取薪金或其他工资的雇员劳动中获利的企业，不得依据本许可进行任何使用。

**e.** 如果您发行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或任何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除非有人已依据第 4(a) 条提出请求，否则您必须完整保留本作品的一切版权声明，并以适合您所使用媒介或方式的合理形式提供下列信息：（i）如有提供，原作者的姓名或名称（如适用，则为笔名）；和／或，如果原作者和／或许可方在许可方的版权声明、服务条款中，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指定其他一方或多方接受署名，例如资助机构、出版实体或期刊（“署名方”），则应提供该方或各方的名称；（ii）如有提供，本作品的名称；（iii）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许可方指定与本作品相关联的 URI（如有），但该 URI 不指向本作品的版权声明或许可信息时除外；以及（iv）对于改编作品，按照第 3(b) 条作出署名说明，标识该改编作品对本作品的使用，例如“原作者作品的法语译本”，或“根据原作者的原作改编的剧本”。

本第 4(d) 条所要求的署名，可以任何合理方式实现；但在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中，如果列有该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全体贡献作者的署名，则这种署名至少应作为其中一部分出现，而且其显著程度不得低于其他贡献作者的署名。为免疑义，您只能按照上述方式，将本条要求的署名用于注明出处；在行使本许可所授予的权利时，未经原作者、许可方和／或署名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另行、明确、事先书面许可，您不得明示或暗示您或您对本作品的使用，与其有任何联系，或得到其赞助或认可。

**f.** 为免疑义：

（i）**不可放弃的强制许可制度。** 在不能放弃依据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制度收取版税之权利的司法管辖区，对于您行使本许可授予权利的任何行为，许可方保留收取该等版税的专有权利。

（ii）**可放弃的强制许可制度。** 在可以放弃依据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制度收取版税之权利的司法管辖区，如果您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或用途，不属于第 4(b) 条准许的非商业使用，许可方保留收取该等版税的专有权利；在其他情况下，许可方放弃依据任何法定或强制许可制度收取版税的权利。

（iii）**自愿许可制度。** 对于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权利而其目的或用途不属于第 4(b) 条准许的非商业使用的任何行为，许可方保留收取版税的权利；许可方可以单独收取，或者，若其为管理自愿许可制度的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则通过该组织收取。

**g.** 除许可方另有书面约定，或适用法律另有允许外，如果您复制、发行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任何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的一部分，您均不得对本作品作出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贬损性处理，以致损害原作者的荣誉或声誉。许可方同意，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日本），如果行使本许可第 3(b) 条所授予的权利，即创作改编作品的权利，被视为损害原作者荣誉与声誉的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贬损性处理，许可方将视具体情况，在适用国内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或不主张本条规定，以便您合理行使本许可第 3(b) 条下的权利（创作改编作品的权利）；除此之外则不予放弃。

### 5. 陈述、保证与免责声明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许可方按作品现状提供本作品，不就本作品作出任何种类的陈述或保证，无论是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适销性、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不侵权、没有潜在或其他缺陷、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错误方面的保证，无论这些缺陷或错误是否能够被发现。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因此上述排除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您。

### 6. 责任限制

除适用法律另有要求的范围外，无论基于何种法律理论，对于因本许可或使用本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特殊、附带、间接、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许可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您承担责任，即使许可方已被告知存在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 7. 终止

**a.** 一旦您违反本许可的任何条款，本许可及其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不过，依据本许可从您处接收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的个人或实体，只要仍完全遵守各自许可，其许可就不会因此终止。本许可终止后，第 1、2、5、6、7、8 条继续有效。

**b.** 在遵守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是永久的，期限为本作品适用版权的存续期间。尽管如此，许可方仍保留随时以不同许可条款发布本作品，或停止发行本作品的权利；但任何此类选择，都不得撤回本许可，或任何已经依据本许可条款授予、或依照这些条款应予授予的其他许可。除非按上述规定终止，本许可将继续完全有效。

### 8. 其他事项

**a.** 每当您发行或公开表演本作品或汇编作品时，许可方即向接收者提供一项针对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及条件与依据本许可授予您的许可相同。

**b.** 每当您发行或公开表演改编作品时，许可方即向接收者提供一项针对原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及条件与依据本许可授予您的许可相同。

**c.** 如果本许可的任何规定依适用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影响本许可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规定应在使其有效且可执行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加以修正，无需本协议当事人采取进一步行动。

**d.** 除非放弃或同意以书面作出，并由承担该放弃或同意后果的一方签署，否则不得视为任何条款或规定已被放弃，也不得视为任何违约已获同意。

**e.** 本许可构成双方就此处获许可的作品所达成的完整协议。除本许可所明文规定者外，不存在有关本作品的其他谅解、协议或陈述。许可方不受您任何通信中可能出现的附加规定约束。未经许可方与您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许可。

**f.** 本许可所授予的权利及所涉及的客体，是采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订）、1961 年《罗马公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 年 7 月 24 日修订）的术语拟定的。在寻求执行本许可条款的相关司法管辖区，这些权利及客体，依该管辖区适用国内法中实施上述条约条款的相应规定而生效。如果适用版权法授予的通常权利范围，包含本许可尚未授予的其他权利，则视为这些其他权利也已包含在本许可之中；本许可无意限制对适用法律所规定任何权利的许可。

## 风险共产主义与极左版权

> “国家是一种状态，是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我们通过建立其他关系、通过改变行为方式来摧毁它……”[^44]
>
> ——古斯塔夫·兰道尔（Gustav Landauer）

提出一种以风险共产主义和极左版权为基础的阶级斗争路径，会令许多革命者感到震惊，因为它使用股份公司、债券、租赁协议和版权许可证，并保留劳动产品的市场交换。因此，必须指出，风险共产主义和极左版权只是阶级斗争的手段，本身并不是理想目标。它们旨在成为组织生产的手段，以建立开展阶级斗争、改造资本主义制度所需的经济能力。用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的话说：“不仅是为了同资本家进行日常斗争，也是为了在资本主义被推翻之后继续开展生产。通过按产业组织起来，我们正在旧社会的外壳中构建新社会的结构。”

资本主义是一种生产方式：劳动者所得仅够维持生计，而财产所有者保留生产产出的其余部分。它只能造就这样的社会：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会体现在社会制度中，而受支配的生产者的利益……〔译校注：原文此处缺少谓语，句意未完。〕风险共产主义和极左版权，都以创建一种生产性公地为目标，使生产者能以此积累共同财富，从而努力完成其历史使命，建立一个没有经济阶级的社会。

只要生产者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运作，他们就无法通过政治改变社会。生产者能够用来影响社会制度的任何财富，都必须来自他们自己保留的那部分产出，因此永远少于所有者保留的份额；所有者可以用后者阻止变革。当我们使用一种由生产性资产构成的公地——这些资产没有个人所有者，而是集体所有——我们就能保留自己创造的财富，从而将建立新社会的可能性掌握在自己手中。

## 注释

[^1]: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序言〉（“Preface”），《政治经济学批判》（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马克思主义者互联网文库（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59/critique-pol-economy/preface.htm。

[^2]: 同上。

[^3]: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伦敦：John Murray，1821 年；经济与自由图书馆（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http://www.econlib.org/library/Ricardo/ricPCover.html。

[^4]: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with some of their Application to Social Philosophy），经济与自由图书馆（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http://www.econlib.org/library/Mill/mlP.html。

[^5]: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

[^6]: 大卫·李嘉图，〈论利润〉（“An Essay on Profits”），伦敦：John Murray，1815 年；麦克马斯特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网站，http://socserv.mcmaster.ca/~econ/ugcm/3ll3/ricardo/profits.txt。

[^7]: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第 5.1 节。

[^8]: 索尔斯坦·凡勃伦（Veblen Thorstein，原文姓名顺序），〈第四章：炫耀性消费〉（“Chapter 4: Conspicuous Consumption”），《有闲阶级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德国不来梅：Europaeischer Hochschulverlag GmbH & Co KG，2010 年。

[^9]: 同上，第 52 页。

[^10]: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第二章：古典经济学的假设〉（“Chapter 2: The Postulates of the Classical Economics”），《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马克思主义者互联网文库，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subject/economics/keynes/general-theory/ch02.htm。

[^11]: 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对集体谈判的颠覆〉（“The Subversion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评论》（Commentary），1960 年 3 月。

[^12]: 厄内斯特·曼德尔（Ernest Mandel），〈历史唯物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Capitalist State”），Juriaan Bendian 译，Scribd.com 版第 4 页，http://www.scribd.com/doc/20878564/Mandel-Ernest-Historical-Materialism-and-the-Capitalist-State。

[^13]: 参见杰拉尔德·柯亨（Gerald Cohen），《历史、劳动与自由：马克思论题》（History, Labor and Freedom: Themes from Marx），牛津：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年；以及《为什么不实行社会主义？》（Why Not Socialism?），新泽西州普林斯顿：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年。

[^14]: 联合国大学世界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最富有的 2% 人口拥有世界一半财富〉（“Richest 2% Own Half the World’s Wealth”），update.unu.edu 第 44 期，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http://update.unu.edu/issue44_22.htm。进一步阅读可参见联合国大学世界发展经济学研究所（UNU-WIDER）的新闻稿：http://www.wider.unu.edu/events/past-events/2006-events/en_GB/05-12-2006/_files/78079217418699128/default/wider-wdhw-press-release-5-12-2006.pdf。

[^15]: 〈Web 2.0〉（“Web 2.0”），Wikipedia.org，http://en.wikipedia.org/wiki/Web_2.0。

[^16]: developerWorks，〈developerWorks 访谈：蒂姆·伯纳斯-李〉（“developerWorks Interviews: Tim Berners-Lee”），developerWorks，2006 年 8 月 22 日，http://www.ibm.com/developerworks/podcast/dwi/cm-int082206txt.html。

[^17]: 保罗·格雷厄姆（Paul Graham），〈Web 2.0〉（“Web 2.0”），PaulGraham.com，2005 年 11 月，http://www.paulgraham.com/web20.html。

[^18]: 保罗·格雷厄姆，〈企业可以从开源中学到什么〉（“What Business Can Learn From Open Source”），PaulGraham.com，2005 年 8 月，http://www.paulgraham.com/opensource.html。

[^19]: 苏斯博士（Dr. Seuss），《假如我来经营马戏团》（If I Ran the Circus），Random House，1956 年。

[^20]: 蒂姆·奥赖利（Tim O’Reilly），〈什么是 Web 2.0：下一代软件的设计模式与商业模式〉（“What is Web 2.0: Design Patterns and Business Model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of Software”），2007 年 3 月；慕尼黑个人 RePEc 文献库（Munich Personal RePEc Archive），MPRA 论文第 4578 号，2007 年 11 月 7 日上传，第 22 页，http://mpra.ub.uni-muenchen.de/4578/1/MPRA_paper_4578.pdf。

[^21]: 同上，第 36 页。

[^22]: 2007 年 11 月 13 日，欧盟委员维维安·雷丁（Viviane Reding）在斯特拉斯堡向欧洲议会提出“电信改革一揽子方案”（Telecoms Reform Package）。该方案旨在修改 2002 年的欧盟电信规则，其目标是统一欧盟全部 27 个成员国的电信市场。更多信息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07/1677&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23]: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第 5.1 节。

[^24]: 卡尔·马克思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ederick Engels），《共产党宣言》（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1848 年，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48/communist-manifesto/。

[^25]: 〈创新、创造力与知识获取宪章 2.0.1〉（“Charter for Innovation, Creativity and Access to Knowledge 2.0.1”），《创新、创造力与知识获取宪章》（Charter for Innovation, Creativity and Access to Knowledge），“导言”（“Introduction”），http://fcforum.net/charter_extended。

[^26]: 关于版权史的信息，汇集自广泛而多样的研究。许多一手资料可见“版权一手史料（1450—1900）”（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 (1450-1900)）数字档案，该档案最初由英国艺术与人文研究委员会资助：http://www.copyrighthistory.org/。

[^27]: P. J. 蒲鲁东（P. J. Proudhon），《什么是所有权？对权利和政府的原理的研究》（What is Property?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Right and of Government），古登堡计划电子书第 360 号，http://www.gutenberg.org/ebooks/360。

[^28]: 本杰明·塔克（Benjamin Tucker），〈国家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二者在多大程度上一致，又有哪些分歧〉（“State Socialism and Anarchism: How far they agree, and wherein they differ”），无政府主义图书馆（The Anarchist Library），http://flag.blackened.net/daver/anarchism/tucker/tucker2.html。

[^29]: 关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讨论，见菲奥娜·麦克米伦（Fiona Macmillan），《版权法的新方向》（New Directions in Copyright Law），英国切尔滕纳姆：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7 年，第 212 页。

[^30]: 约斯特·斯米尔斯（Joost Smiers）与玛丽克·范·斯欣德尔（Marieke van Schijndel）出版了《想象没有版权，也没有文化巨头：一篇论说》（Imagine there is No Copyright and No Cultural Conglomerates Too: An Essay），阿姆斯特丹：网络文化研究所（Institute of Network Cultures），2009 年，属于该研究所的 Theory on Demand 系列。该出版物可按需印刷或下载 PDF：http://networkcultures.org/wpmu/theoryondemand/titles/no04-imagine-there-are-is-no-copyright-and-no-cultural-conglomorates-too/。

[^31]: 洛特雷阿蒙（Lautreamont）引文转引自穆斯塔法·哈亚提（Mustapha Khayati），〈被俘的词语：情境主义词典序言〉（“Captive Words: Preface to a Situationist Dictionary”），Ken Knabb 译，《情境主义国际》（Internationale Situationiste）第 10 期；情境主义国际在线（Situationist International Online），http://www.cddc.vt.edu/sionline/index.html。

[^32]: 劳伦斯·莱西格，在 Wizards of OS 4: Information Freedom Rules 国际会议上的演讲，德国柏林，2006 年 9 月 14—16 日。

[^33]: DaBlade，〈理查德·斯托曼访谈〉（“Richard Stallman Interview”），P2Pnet News，2006 年 2 月 6 日，http://www.p2pnet.net/story/7840。

[^34]: 查阅情境主义国际档案及《情境主义国际》（Internationale Situationniste）杂志，请访问“情境主义国际在线”网站：http://www.cddc.vt.edu/sionline/index.html。

[^35]: 欧内斯特·米勒（Ernest Miller），〈伍迪·格思里论版权〉（“Woody Guthrie on Copyright”），Copyfight，2004 年 7 月 27 日，http://copyfight.corante.com/archives/2004/07/27/woody_guthrie_on_copyright.php。

[^36]: 参见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http://www.fsf.org/。

[^37]: 理查德·斯托曼，〈著佐权：务实的理想主义〉（“Copyleft: Pragmatic Idealism”），GNU 操作系统网站（GNU Operating System），http://www.gnu.org/philosophy/pragmatic.html。

[^38]: 参见格雷格·凯泽（Gregg Keizer），〈苹果在针对 Mac 克隆机制造商的诉讼中胜诉〉（“Apple Wins Court Victory Over Mac Clone Maker”），PC World，http://www.pcworld.com/article/182218/Apple_Wins_Court_Victory_Over_Mac_Clone_Maker_Psystar.html?tk=rss_news。

[^39]: 参见埃本·莫格伦的《点共产主义宣言》（The dotCommunist Manifesto），http://emoglen.law.columbia.edu/my_pubs/dcm.html。

[^40]: 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Industrial Workers of the World），〈IWW 章程序言〉（“Preamble to the IWW Constitution”），“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全体劳动者的工会”（Industrial Workers of the World: A Union for All Workers），http://www.iww.org/culture/official/preamble.shtml。

[^41]: 马丁·克雷奇默，〈音乐艺术家的收入与数字化：英国和德国实证数据述评〉（“Music Artists’ Earnings and Digitisation: A Review of Empirical Data from Britain and Germany”），第 14 页，伯恩茅斯大学电子文献库（Bournemouth University Eprints），http://eprints.bournemouth.ac.uk/3704/1/Birkbeck_06_04_final.pdf。

[^42]: 马丁·克雷奇默，〈版权收入的实证证据〉（“Empirical Evidence on Copyright Earnings”），DIME，2006 年 9 月，第 16 页，http://www.dime-eu.org/files/active/0/Kretschmer.pdf。

[^43]: 同上，第 10 页。

[^44]: 古斯塔夫·兰道尔，《革命及其他著作：政治读本》（Revolution and Other Writings: A Poltiical Reader），Gabriel Kuhn 编译，奥克兰：PM Press，2010 年，第 214 页。

## 参考文献

- 贝尔，丹尼尔（Bell, Daniel）。〈对集体谈判的颠覆〉（“The Subversion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评论》（Commentary）。1960 年 3 月。
- 〈创新、创造力与知识获取宪章 2.0.1〉（“Charter for Innovation, Creativity and Access to Knowledge 2.0.1”）。《创新、创造力与知识获取宪章》（Charter for Innovation, Creativity and Access to Knowledge），“导言”（“Introduction”）。http://fcforum.net/charter_exte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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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veloperWorks。〈developerWorks 访谈：蒂姆·伯纳斯-李〉（“developerWorks Interviews: Tim Berners-Lee”）。developerWorks，2006 年 8 月 22 日。http://www.ibm.com/developerworks/podcast/dwi/cmint082206t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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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Industrial Workers of the World）。〈IWW 章程序言〉（“Preamble to the IWW Constitution”）。“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全体劳动者的工会”（Industrial Workers of the World: A Union for All Workers）。http://www.iww.org/culture/official/preamble.shtml。
- 凯恩斯，约翰·梅纳德（Keynes, John Maynard）。〈第二章：古典经济学的假设〉（“Chapter 2: The Postulates of the Classical Economics”）。《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马克思主义者互联网文库（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http://www.marxists.org/reference/subject/economics/keynes/generaltheory/ch02.htm。初版：剑桥：Macmill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6 年。
- 哈亚提，穆斯塔法（Khayati, Mustapha）。〈被俘的词语：情境主义词典序言〉（“Captive Words: Preface to a Situationist Dictionary”）。Ken Knabb 译，《情境主义国际》（International Situationiste）第 10 期，1966 年。情境主义国际在线（Situationist International Online）。http://www.cddc.vt.edu/sionline/index.html。
- 克雷奇默，马丁（Kretschmer, Martin）。〈音乐艺术家的收入与数字化：英国和德国实证数据述评〉（“Music Artists’ Earnings and Digitisation: A Review of Empirical Data from Britain and Germany”）。伯恩茅斯大学电子文献库（Bournemouth University Eprints）。http://eprints.bournemouth.ac.uk/3704/1/Birkbeck_06_04_final.pdf。
- 克雷奇默，马丁（Kretschmer, Martin）。〈版权收入的实证证据〉（“Empirical Evidence on Copyright Earnings”）。2006 年 9 月。DIME。http://www.dime-eu.org/files/active/0/Kretschmer.pdf。
- 兰道尔，古斯塔夫（Landauer, Gustav）。《革命及其他著作：政治读本》（Revolution and Other Writings: A Poltiical Reader）。Gabriel Kuhn 编译。奥克兰：PM Press，2010 年。
- 莱西格，劳伦斯（Lessig, Lawrence）。在 Wizards of OS 4: Information Freedom Rules 国际会议上的演讲，德国柏林，2006 年 9 月 14—16 日。
- 麦克米伦，菲奥娜（Macmillan, Fiona）。《版权法的新方向》（New Directions in Copyright Law）。英国切尔滕纳姆：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7 年。
- 曼德尔，欧内斯特（Mandel, Ernest）。〈历史唯物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Capitalist State”）。Juriaan Bendian 译。Scribd.com。http://www.scribd.com/doc/20878564/MandelErnestHistorical-Materialism-and-the-Capitalist-State。德文原作最初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人类学》（Marxismus und Anthropologie），波鸿，1980 年。

- 马克思，卡尔（Marx, Karl）。〈序言〉（“Preface”）。《政治经济学批判》（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马克思主义者互联网文库（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59/critique-pol-economy/preface.htm。原作写于 1859 年。
- 马克思，卡尔，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Marx, Karl and Frederick Engels）。《共产党宣言》（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48/communist-manifesto/。德文初版出版于 1848 年。
- 密尔，约翰·斯图亚特（Mill, John Stuart）。《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with some of their Application to Social Philosophy）。经济与自由图书馆（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http://www.econlib.org/library/Mill/mlP.html。初版出版于 1848 年。
- 米勒，欧内斯特（Miller, Ernest）。〈伍迪·格思里论版权〉（“Woody Guthrie on Copyright”）。Copyfight，2004 年 7 月 27 日。http://copyfight.corante.com/archives/2004/07/27/woody_guthrie_on_copyright.php。
- 奥赖利，蒂姆（O’Reilly, Tim）。〈什么是 Web 2.0：下一代软件的设计模式与商业模式〉（“What is Web 2.0: Design Patterns and Business Model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of Software”）。2007 年 3 月。慕尼黑个人 RePEc 文献库（Munich Personal RePEc Archive），MPRA 论文第 4578 号，2007 年 11 月 7 日上传。http://mpra.ub.unimuenchen.de/4578/1/MPRA_paper_4578.pdf。
- 蒲鲁东，P. J.（Proudhon, P.J.）。《什么是所有权？对权利和政府的原理的研究》（What is Property?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Right and of Government）。古登堡计划电子书第 360 号。http://www.gutenberg.org/ebooks/360。初版出版于 1890 年〔按原文〕。
- 李嘉图，大卫（Ricardo, David）。〈论利润〉（“An Essay on Profits”）。伦敦：John Murray，1815 年。麦克马斯特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网站。http://socserv.mcmaster.ca/~econ/ugcm/3ll3/ricardo/profits.txt。
- 李嘉图，大卫（Ricardo, David）。《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经济与自由图书馆（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http://www.econlib.org/library/Ricardo/ricPCover.html。初版：伦敦：John Murray，1821 年。
- 苏斯，苏斯博士（Seuss, Dr. Seuss）。《假如我来经营马戏团》（If I Ran the Circus）。Random House，1956 年。
- 斯米尔斯，约斯特，与玛丽克·范·斯欣德尔（Smiers, Joost and Marieke van Schijndel）。《没有版权，也没有文化巨头：一篇论说》（No Copyright and No Cultural Conglomerates Too: An Essay）。阿姆斯特丹：网络文化研究所（Institute of Network Cultures），2009 年。http://networkcultures.org/wpmu/theoryondemand/titles/no04-imagine-there-are-is-no-copyright-and-no-cultural-conglomorates-too/。
- 斯托曼，理查德（Stallman, Richard）。〈著佐权：务实的理想主义〉（“Copyleft: Pragmatic Idealism”）。GNU 操作系统网站（GNU Operating System）。http://www.gnu.org/philosophy/pragmatic.html。
- 凡勃伦，托斯坦（Thorstein, Veblen，原文姓名顺序）。〈第四章：炫耀性消费〉（“Chapter 4: Conspicuous Consumption”）。《有闲阶级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德国不来梅：Europaeischer Hochschulverlag GmbH & Co KG，2010 年。初版出版于 1899 年。
- 塔克，本杰明（Tucker, Benjamin）。〈国家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二者在多大程度上一致，又有哪些分歧〉（“State Socialism and Anarchism: How far they agree, and wherein they differ”）。无政府主义图书馆（The Anarchist Library）。http://flag.blackened.net/daver/anarchism/tucker/tucker2.html。最初发表于本杰明·塔克，《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纽约：Vanguard Press，1926 年。
- 联合国大学世界发展经济学研究所（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World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最富有的 2% 人口拥有世界一半财富〉（“Richest 2% Own Half the World’s Wealth”）。update.unu.edu 第 44 期，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http://update.unu.edu/issue44_22.htm。
- 〈Web 2.0〉（“Web 2.0”）。Wikipedia.org。http://en.wikipedia.org/wiki/Web_2.0。

## 附录：原书广告与封底文字

以下为原书所附出版信息，保留 2010 年的介绍和出版状态。

### 网络文化研究丛书

“网络文化研究”（*Studies in Network Cultures*）丛书探讨网络文化特有的概念与实践。网络文化可以被理解为正在建构之中的社会技术形态。它们迅速聚合，也可能同样迅速地消失，带来一种自发、短暂乃至不确定的感觉。如何在如此变动的环境中开展研究，是本丛书关注的核心问题。本丛书由 Geert Lovink 主编，由鹿特丹 NAi Publishers 与阿姆斯特丹网络文化研究所共同出版。

本丛书可在世界各地书店及 www.naipublishers.com 购得。更多信息见 www.networkcultures.org 。

**Vito Campanelli：《网络美学：数字媒体如何影响文化与社会》（Web Aesthetics: How Digital Media Affect Culture and Society）**

在线视频、网络界面、文件共享、邮件列表和社交网络，正在改变我们体验世界的方式。公共讨论主要关注这些网络形式的社会维度，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其美学影响。为回应这一状况，《网络美学》介入新媒体研究与艺术理论领域，提出一种有机的数字媒体美学理论。

意大利媒体理论家 Vito Campanelli 追踪网络技术、平台和软件的扩散，梳理一系列美学策略，以回应它们深刻的文化影响。Campanelli 认为，当网络置于社会文化的实践、过程和表达之中时，它就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生活审美化。

Vito Campanelli 在那不勒斯东方大学讲授大众传播理论与技术。他是一名数字文化活动的独立策展人，也是 MAO（Media & Arts Office，媒体与艺术工作室）的共同创办者。他关于媒体艺术的文章经常发表于国际期刊。

### 按需理论丛书

“按需理论”（*Theory on Demand*）是网络文化研究所出版的丛书，取材于既有内容生产的档案。“按需”这一名称来自“按需印刷”（Print on Demand），即收到订单后才印制新的书籍。丛书每部作品均可免费下载 PDF，也可通过 Lulu 或 OpenMute 订购纸本。

- 第 01 册：Geert Lovink，《批判性互联网文化的动力（1994–2001）》（*Dynamics of Critical Internet Culture (1994–2001)*）。ISBN 978-90-78146-07-0。
- 第 02 册：Geert Lovink、Pit Schultz，《网络批判的青春岁月：Web 1.0 文集》（*Jahre der Jugend Netzkritik: Essays zu Web 1.0*）。即将出版。〔封面另列 1995–1997。〕
- 第 03 册：Ana Peraica，《受害者的症候：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文化》（*Victims’ Symptom (PTSD and Culture)*）。ISBN 978-90-78146-11-7。
- 第 04 册：Joost Smiers、Marieke van Schijndel，《想象一个没有版权、也没有文化集团的世界：一篇论说》（*Imagine There Is No Copyright and Cultural Conglomerates Too / An Essay*）。ISBN 978-90-78146-09-4。〔原广告正文题名缺少封面中出现的第二个 no；本译文按封面题意处理。〕
- 第 05 册：Nikos Papastergladis，《空间美学：艺术、地方与日常生活》（*Spatial Aesthetics: Art, Place, and the Everyday*）。ISBN 978-90-816021-3-6。〔姓名保留广告文字的拼写。〕
- 第 06 册：Tom Apperley，《游戏节奏：从具体情境到全球的游戏与反游戏》（*Gaming Rhythms: Play and Counterplay from the Situated to the Global*）。ISBN 978-90-816021-1-2。

更多信息：http://networkcultures.org/publications/theory-on-demand/ 。

### 封底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

在国际电信、全球迁移与信息经济兴起的时代，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阶级冲突与财产权？《电信共产主义宣言》借助政治经济学和知识产权相关概念，为以公地为基础、通过协作和共享来开展文化生产与经济分配的形式，作出了重要贡献。

克莱纳提出“风险共产主义”，将其作为劳动者自组织的一种新模式，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奠基性的《共产党宣言》带入互联网时代。作为一种对等模式，风险共产主义调配急需的资本，以完成资本主义无法完成的事情：让自由文化和自由网络持续扩展。

在阐述风险共产主义概念的过程中，克莱纳批判版权制度，以及当下自由软件和自由文化的自由主义观点——这些观点企图把文化困在资本主义之内。克莱纳提出极左版权，并提供一个可以使用的《同侪生产许可证》范本。

《电信共产主义宣言》鼓励黑客与艺术家发挥互联网的革命潜能，争取真正自由的社会，是反资本主义斗争中的一份政治与观念的战斗号召。

Dmytri Kleiner 是一名软件开发者。他参与的项目研究互联网的政治经济学，并探讨把劳动者自组织生产作为阶级斗争形式的理想。他出生于苏联，在多伦多长大，现居柏林。他是 Telekommunisten 集体的创办人之一；该集体提供互联网与电话服务，也开展艺术项目，考察通信技术如何把社会关系嵌入自身，例如 deadSwap（2009）和 Thimbl（2010）。

荷兰阿姆斯特丹，2010 年。ISBN/EAN 978-90-816021-2-9。

## 附录：术语表与译校记录

### 术语表

下列译名是本稿统一采用的工作译名，不声称是已有中文研究中的唯一标准。

- **Telekommunisten：电信共产主义者。** 专名指作者参与的集体；在行文中也保留德语名称，以区别一般政治概念。
- **tele-communism：远距共产主义。** 序言中的双关，强调跨越物理距离的分布式联合。
- **venture communism：风险共产主义。** 仿照 venture capital 的命名；着重指作者提出的劳动者共同生产、共同资产和融资方案。
- **venture commune：风险公社。** 该方案中共同持有资产、协调生产资料使用的组织。
- **peer-to-peer：对等；peer network：对等网络。** 依语境指网络拓扑或社会关系。
- **peer production：同侪生产；Peer Production License：同侪生产许可证。** 后者专指本书的 2010 年许可文本。
- **commons：公地。** 可包括土地、基础设施、知识等共同持有或共同使用的资源；在 common stock 的语境中也译“共有资源”。
- **commons-based：以公地为基础的；common stock：共有资源／共有资源存量。**
- **copyright：版权；copyleft：著佐权；copyfarleft：极左版权；copyjustright：恰好版权。** 后三个词保留原文，以便辨认作者关于许可政治取向的双关与区分。
-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 指组织或其许可时使用这一名称；Creative Anti-Commons 暂译“创意反公地”，保留作者的讽刺性改写。
- **free software：自由软件；free culture：自由文化。** free 不统一译为“免费”；价格与使用自由分别处理。
- **property：财产权／财产。** 制度、排他权和所有权关系通常译“财产权”，具体资产通常译“财产”；上下文仍可能交叠。
- **productive assets：生产性资产；means of production：生产资料。**
- **rent：租金；economic rent：经济租金。** 涉及土地时可译“地租”；不能把它一概理解为日常房租。
- **immaterial：非物质；immaterial property：非物质财产。** 不与“没有物质生产条件”混为一谈。
- **worker-owned：劳动者所有的；worker-owner：劳动者所有者。** 同一人既参与劳动，又拥有组织或资产。
- **enclosure：圈地／圈占；exploitation：剥削；appropriation：占有／攫取／挪用。** 依财产权、收入分配与文化创作语境区分。

### 译校记录

1. **版本固定。** 只采用出版方 2010 年英文 PDF；未混入后续许可版本或作者后来的政治主张。正文引语均从这一英文底本译出，未假装逐条核对其最初发表版本。
2. **源页完整性。** 原书内容覆盖出版说明、序言、引言、两大论述部分、删改式宣言、完整许可、结语、尾注、参考文献、出版广告及封底。PDF 文件中的空白页与重复装饰性书名不重排。原第 55–56 页的书影不复制，文字译为附录。
3. **原书注 7。** 原书第 13 页李嘉图引文后未见注 7 标记；这一点已对照页面图像。尾注 7 按原书保留。
4. **宣言的删除线。** 普通 PDF 文本提取会将删去文字和替换文字混在一起。本稿对照原页保留删除线；粗体用于帮助识别替换和新增的文字。
5. **许可的交叉引用。** 第 4(a) 条两处署名删除规定引用 4(d)；第 4(e) 条署名段也自称“本第 4(d) 条”。底本现有编号中，署名义务实际列在 4(e)，而 4(d) 是对某类私人企业使用的限制。本稿保留原编号，未擅改许可。
6. **许可的其他文字问题。** 第 1(h) 条重复 place；第 5 条的 “presence of absence of errors” 疑为 “presence or absence of errors”，中文按“是否存在错误”译。第 4(f) 条仍沿用对 4(b) 的引用，本稿不据此自行推导或补写商业例外的适用结论。
7. **语法残缺。** 原书第 50 页关于资本主义企业与受支配生产者利益的句子衔接有缺漏，正文附译校注说明处理方式。
8. **人名、书目与年代。** 原有 URL、出版地、年份、页码和 ISBN 尽量保留；旧链接没有整体替换成新地址。本稿不将这些 2010 年资料当作已核实的当前联系方式或现行服务。
9. **原版广告提取异常。** 第 56 页的 PDF 字符映射异常，本稿依据实际页面图像转录并翻译该页，未使用乱码作为原文。
10. **校订状态。** 已进行分段对照、自查、跨段衔接、术语统一和 PDF 抽页排版检查；尚无独立人工逐句终校记录。后续校订应优先复核政治经济学术语、引语及许可法律用语。

## 附录：Peer Production License 英文原文

以下保留底本第 44–49 页的英文许可，供逐条核对。Markdown 版附逐页提取文本；PDF 版在本页之后直接附入原版六页，保留原页码、措辞和版式。若提取文字与页面图像有差异，以原版页面为准。

```text
[Original printed page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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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er Production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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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by John Magyar, B.A., J.D. and Dmytri Kleiner, the following Peer Production License, a model for a 
copyfarleft license, has been derived from the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Creative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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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FINITIONS
a.  “Adaptation” means a work based upon the Work, or upon the Work and other pre-ex-
isting works, such as a translation, adaptation, derivative work, arrangement of music or 
other alterations of a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 or phonogram or performance and includes 
cinematographic adaptations or any other form in which the Work may be recast, trans-
formed, or adapted including in any form recognizably derived from the original, except 
that a work that constitutes a Collection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n Adaptation for the pur-
pose of this License.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where the Work is a musical work, perfor-
mance or phonogram, the synchronization of the Work in timed-relation with a moving 
image (“synching”) will be considered an Adapt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icense. 
b.  “Collection” means a collection of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s, such as encyclopedias and 
anthologies, or performances, phonograms or broadcasts, or other works or subject 
matter other than works listed in Section 1(f) below, which,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in which the 
Work is included in its entirety in unmodiﬁed form alo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con-
tributions, each constituting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works in themselves, which 
together are assembled into a collective whole. A work that constitutes a Collection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n Adaptation (as deﬁned abov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icense. 
c.  “Distribute” means to 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 original and copies of the Work 
or Adaptation, as appropriate, through sale, gift or any other transfer of possession or 
ownership. 
d.  “Licensor” means the individual, individuals, entity or entities that offer(s) the Work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e.  “Original Author” means, in the case of a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 the individual, in-
dividuals, entity or entities who created the Work or if no individual or entity can be 

[Original printed page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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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ﬁed, the publisher; and in addition (i) in the case of a performance the actors, 
singers, musicians, dancers, and other persons who act, sing, deliver, declaim, play in, 
interpret or otherwise perform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ii) 
in the case of a phonogram the producer being the person or legal entity who ﬁrst ﬁxes 
the sounds of a performance or other sounds; and, (iii) in the case of broadcasts, the 
organization that transmits the broadcast. 
f.  “Work” means the literary and/or artistic work offered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any production in the literary, scientiﬁc and artistic 
domain, whatever may be the mode or form of its expression including digital form, 
such as a book, pamphlet and other writing; a lecture, address, sermon or other work 
of the same nature; a dramatic or dramatico-musical work; a choreographic work or 
entertainment in dumb show; a musical composition with or without words; a cin-
ematographic work to which are 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 a work of drawing, painting, architecture, sculpture, engraving or 
lithography; a photographic work to which are 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
cess analogous to photography; a work of applied art; an illustration, map, plan, sketch 
or three-dimensional work relative to geography, topography, architecture or science; 
a performance; a broadcast; a phonogram; a compilation of data to the extent it is pro-
tected as a copyrightable work; or a work performed by a variety or circus performer to 
the extent it is not otherwise considered a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 
g.  “You” means an individual or entity exercising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 who has not 
previously violated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with respect to the Work, or who has 
received express permission from the Licensor to exercise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 
despite a previous violation. 
h.  “Publicly Perform” means to perform public recitations of the Work and to commu-
nicate to the public those public recitations, by any means or process, including by 
wire or wireless means or public digital performances; to 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Works in such a way that members of the public may access these Works from a place 
and at a place individually chosen by them; to perform the Work to the public by any 
means or process and the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the performances of the 
Work, including by public digital performance; to broadcast and rebroadcast the Work 
by any means including signs, sounds or images. 
i.  “Reproduce” means to make copies of the Work by any means including without limi-
tation by sound or visual recordings and the right of ﬁxation and reproducing ﬁxations 
of the Work, including storage of a protected performance or phonogram in digital 
form or other electronic medium. 
2. FAIR DEALING RIGHTS. 
Nothing in this License is intended to reduce, limit, or restrict any uses free from copyright 
or rights arising from limitations or exceptions that are provided f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copyright law or other applicable laws. 
3. LICENSE  GRAN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License, Licensor hereby grants You a worldwide, 
royalty-free, non-exclusive, perpetual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pplicable copyright) license 
to exercise the rights in the Work as stated below:

[Original printed page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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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o Reproduce the Work, to incorporate the Work into one or more Collections, and to 
Reproduce the Work as incorporated in the Collections; 
b.  to create and Reproduce Adaptations provided that any such Adaptation, including 
any translation in any medium, takes reasonable steps to clearly label, demarcate or 
otherwise identify that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Work. For example, a transla-
tion could be marked “The original work was translated from English to Spanish,” or a 
modiﬁcation could indicate “The original work has been modiﬁed.”; 
c. to Distribute and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including as incorporated in Collections; and, 
d.  to Distribute and Publicly Perform Adaptations. The above rights may be exercised 
in all media and formats whether now known or hereafter devised. The above rights 
include the right to make such modiﬁcations as are technically necessary to exercise 
the rights in other media and formats. Subject to Section 8(f), all rights not expressly 
granted by Licensor are hereby reserved,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rights set 
forth in Section 4(f).
4. RESTRICTIONS. 
The license granted in Section 3 above is expressly made subject to and limited by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a.  You may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only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You must include a copy of, or the Uniform Resource Identiﬁer (URI) for, this License 
with every copy of the Work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You may not offer or 
impose any terms on the Work that restrict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or the ability of the 
recipient of the Work to exercise the rights granted to that recipi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 You may not sublicense the Work. You must keep intact all notices that 
refer to this License and to the disclaimer of warranties with every copy of the Work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When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You 
may not impose any effectiv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on the Work that restrict the abil-
ity of a recipient of the Work from You to exercise the rights granted to that recipi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License. This Section 4(a) applies to the Work as incorporated 
in a Collection, but this does not require the Collection apart from the Work itself to 
be made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If You create a Collection, upon notice 
from any Licensor You must,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remove from the Collection any 
credit as required by Section 4(d), as requested. If You create an Adaptation, upon no-
tice from any Licensor You must, 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remove from the Adaptation 
any credit as required by Section 4(d), as requested. 
b.  Subject to the exception in Section 4(c), you may not exercise any of the rights granted 
to You in Section 3 above in any manner tha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
ward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priv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The exchange of the 
Work for other copyrighted works by means of digital ﬁle-sharing or otherwise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to be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private 
monetary compensation, provided there is no payment of any monetary compens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change of copyrighted works. 
c. You may exercise the rights granted in Section 3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only if:
 i.  You are a worker-owned business or worker-owned collective; and 
 ii.   all ﬁnancial gain, surplus, proﬁts and beneﬁts produced by the business or collec-
tive are distributed among the worker-owners
d.  Any use by a business that is privately owned and managed, and that seeks to generate 

[Original printed pag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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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ﬁt from the labor of employees paid by salary or other wages, is not permitted under 
this license.
e.  If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or any Adaptations or Collections, You 
must, unless a request has been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4(a), keep intact all copy-
right notices for the Work and provide, reasonable to the medium or means You are 
utilizing: (i) the name of the Original Author (or pseudonym, if applicable) if supplied, 
and/or if the Original Author and/or Licensor designate another party or parties (e.g., 
a sponsor institute, publishing entity, journal) for attribution (“Attribution Parties”) in 
Licensor’s copyright notice, terms of service or by other reasonable means, the name 
of such party or parties; (ii) the title of the Work if supplied; (iii) to the extent reason-
ably practicable, the URI, if any, that Licensor speciﬁ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Work, 
unless such URI does not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or licensing information for 
the Work; and, (iv) consistent with Section 3(b), in the case of an Adaptation, a credit 
identifying the use of the Work in the Adaptation (e.g., “French translation of the Work 
by Original Author,” or “Screenplay based on original Work by Original Author”). The 
credit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4(d) may be implemented in any reasonable manner; 
provided, however, that in the case of a Adaptation or Collection, at a minimum such 
credit will appear, if a credit for all contributing authors of the Adaptation or Collec-
tion appears, then as part of these credits and in a manner at least as prominent as the 
credits for the other contributing author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You may only 
use the credit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for the purpose of attribution in the manner 
set out above and, by exercising Your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 You may not implicitly 
or explicitly assert or imply any connection with, sponsorship or endorsement by the 
Original Author, Licensor and/or Attribution Parties, as appropriate, of You or Your 
use of the Work, without the separate, express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Original 
Author, Licensor and/or Attribution Parties. 
f.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i.   Non-waivable Compulsory License Schemes.  In those 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right to collect royalties through any statutory or compulsory licensing scheme can-
not be waived, the Licensor reserve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collect such royalties for 
any exercise by You of the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ii.   Waivable Compulsory License Schemes. In those 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right 
to collect royalties through any statutory or compulsory licensing scheme can be 
waived, the Licensor reserve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collect such royalties for any ex-
ercise by You of the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if Your exercise of such rights 
is for a purpose or use which is otherwise than noncommercial as permitted under 
Section 4(b) and otherwise waives the right to collect royalties through any statutory 
or compulsory licensing scheme; and, 
  iii.  Voluntary License Schemes.  The Licensor reserves the right to collect royalties, 
whether individually or, in the event that the Licensor is a member of a collecting 
society that administers voluntary licensing schemes, via that society, from any exer-
cise by You of the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that is for a purpose or use which 
is otherwise than noncommercial as permitted under Section 4(b). 
g.  Except as otherwise agreed in writing by the Licensor or as may be otherwise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 if You Reproduce,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either 
by itself or as part of any Adaptations or Collections, You must not distort, mutilate, 
modify or take other derogatory a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Work which would be prejudi-
cial to the Original Author’s honor or reputation. Licensor agrees that in those jurisdic-

[Original printed page 48]
48
tions (e.g. Japan), in which any exercise of the right granted in Section 3(b) of this Li-
cense (the right to make Adaptations) would be deemed to be a distortion, mutilation, 
modiﬁcation or other derogatory action prejudicial to the Original Author’s honor and 
reputation, the Licensor will waive or not assert, as appropriate, this Section, to the 
fullest extent permitted by the applicable national law, to enable You to reasonably ex-
ercise Your right under Section 3(b) of this License (right to make Adaptations) but not 
otherwise. 
5.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AND DISCLAIMER 
UNLESS OTHERWISE MUTUALLY AGREED TO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LICENSOR OFFERS THE WORK AS-IS AND MAKES NO REP-
RESENTATIONS OR WARRANTIES OF ANY KIND CONCERNING THE 
WORK, EXPRESS, IMPLIED, STATUTORY OR OTHERWISE, INCLUD-
ING, WITHOUT LIMITATION, WARRANTIES OF TITLE, MERCHANTI-
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NONINFRINGEMENT, 
OR THE ABSENCE OF LATENT OR OTHER DEFECTS, ACCURACY, OR 
THE PRESENCE OF ABSENCE OF ERRORS, WHETHER OR NOT DIS-
COVERABLE. SOME JURISDICTIONS  DO NOT ALLOW THE EXCLU-
SION OF IMPLIED WARRANTIES, SO SUCH EXCLUSION MAY NOT AP-
PLY TO YOU. 
6. LIMITATION ON LIABILITY. 
EXCEPT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 IN NO 
EVENT WILL LICENSOR BE LIABLE TO YOU ON ANY LEGAL THEORY 
FOR ANY SPECIAL, INCIDENTAL, CONSEQUENTIAL,  PUNITIVE OR 
EXEMPLARY DAMAGES ARISING OUT OF THIS LICENSE OR THE USE 
OF THE WORK, EVEN IF LICENSOR HAS BEEN ADVISED OF THE POS-
SIBILITY OF SUCH DAMAGES. 
7. TERMINATION
a.  This License and the rights granted hereunder will terminate automatically upon any 
breach by You of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Individuals or entities who have received 
Adaptations or Collections from You under this License, however, will not have their 
licenses terminated provided such individuals or entities remain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ose licenses. Sections 1, 2, 5, 6, 7, and 8 will survive any termination of this 
License. 
b.  Subject to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license granted here is perpetual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pplicable copyright in the Work).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Li-
censor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lease the Work under different license terms or to stop 
distributing the Work at any time; provided, however that any such election will not 
serve to withdraw this License (or any other license that has been, or is required to be, 
granted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and this License will continu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less terminated as stated above. 

[Original printed page 49]
8. MISCELLANEOUS
a.  Each time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the Work or a Collection, the Licensor 
offers to the recipient a license to the Work 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the 
license granted to You under this License. 
b.  Each time You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an Adaptation, Licensor offers to the re-
cipient a license to the original Work 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the license 
granted to You under this License. 
c.  If any provision of this License is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under applicable law, it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r enforceability of the remainder of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and 
without further action by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such provision shall be reformed 
to the minimum extent necessary to make such provision valid and enforceable. 
d.  No term or provision of this License shall be deemed waived and no breach consent-
ed to unless such waiver or consent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party to be 
charged with such waiver or consent. 
e.  This License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Work licensed here. There are no understandings, agreements or represent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Work not speciﬁed here. Licensor shall not be bound by any additional 
provisions that may appear in any communication from You. This License may not be 
modiﬁed without the mutual written agreement of the Licensor and You. 
f.  The rights granted under, and the subject matter referenced, in this License were draft-
ed utilizing the terminology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as amended on September 28, 1979), the Rome Convention of 1961,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of 1996,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of 
1996 and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as revised on July 24, 1971). These rights 
and subject matter take effect in the relevant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License terms 
are sought to be enforced accord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f the implemen-
tation of those treaty provisions in the applicable national law. If the standard suite of 
rights granted under applicable copyright law includes additional rights not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such additional rights are deemed to be included in the License; 
this License is not intended to restrict the license of any rights under applicabl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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